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均衡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醫療照護品質,透過診所開業營運補助,增進金沙鎮居民就醫便利性,改善該地區醫療服務量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及金額:
(一) 114年1月1日後新設立於本縣金沙鎮之西醫診所得申請營運補助。
(二) 補助金額為每家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整。
三、申請補助方式:
受補助診所,應自開業執照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縣衛生局申請補助,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
(二)開業執照影本。
(三)切結書。
(四)領據。
(五)診所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四、 診所應自接受補助日起,於金沙鎮提供服務至少三年。未滿三年者,本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該診所限期依比例返還受領之補助。
五、 服務期間應配合公共衛生政策推動,本縣衛生局得不定期對受補助之診所為必要之查核。
六、 本要點以補助四家為上限,額滿即停止補助。
七、 本要點自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