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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
違反事實 |
法條依據
(本條例) |
法定罰鍰額度
或其他處罰 |
裁處
對象 |
裁罰
基準 |
裁罰
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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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 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 |
第三十九條第三項 |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 |
行為人 |
依持有物品件數處以下罰鍰及輔導教育,其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
- 持有違規物品三十件以下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五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
- 持有違規物品超過三十件者,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五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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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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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日修正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施行前,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或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於修正施行後裁罰者,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
第五十三條之一 |
(一百十二年一月十日修正施行前之第四十四條)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 |
行為人 |
依違規次數處以下罰鍰及輔導教育:
一、第一次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處二小時輔導教育。
二、第二次處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處四小時輔導教育。
三、第三次處六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處六小時輔導教育。
四、第四次以上每次處十萬元罰鍰,並處十小時輔導教育。 |
社會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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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使兒童或少年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或其他類似行為者。 |
第四十五條
第一項 |
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移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令其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
場所負責人或行為人 |
- 一名兒少處二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名兒少,加罰二十萬元罰鍰,十名以上兒少或未達十名兒少但違規情節重大者,處二百萬元罰鍰,並令其於收受處分當日改善完成。
- 屆期未改善者,移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令其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一)第一次令其停業一個月。
(二)第二次令其停業三個月。
(三)第三次令其停業六個月。
(四)第四次以上令其停業一年。
三、違規次數之累計,以同一位負責人為限,更換負責人時則重新計算。 |
罰鍰及限期改善由社會處裁處
停業處分由產業發展處裁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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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違反第七條第四項保密規定(前三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者。 |
第四十六條
第一項 |
處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
行為人 |
依違規次數處以下罰鍰:
- 第一次處六萬元罰鍰。
- 第二次處十五萬元罰鍰。
- 第三次處三十萬元罰鍰。
- 第四次以上或未達四次但違規情節重大者,處六十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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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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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於執行職務或業務時,知有被害人,應即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未通報或未依時限通報者。 |
第四十六條
第二項 |
處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移民管理人員、移民業務機構從業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資訊休閒業從業人員、就業服務人員、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 |
依違規次數處以下罰鍰:
- 第一次處六千元罰鍰。
- 第二次處一萬五千元罰鍰。
- 第三次處三萬元罰鍰。
- 第四次以上處六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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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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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正當理由者:
一、違反第三條第七項規定(對於前項巡查,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拒絕、妨礙或規避。
二、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透過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第四章犯罪嫌疑情事,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第四章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未限制瀏覽、移除。
三、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犯罪網頁資料與嫌疑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應保留一百八十日,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未保留資料一百八十日,或未將資料提供司法或警察機關調查。 |
第四十七條 |
處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令其限制接取。 |
網路業者 |
依違規次數處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令其限制接取:
- 第一次處六萬元罰鍰。
- 第二次處二十四萬元罰鍰。
- 第三次處四十八萬元罰鍰。
- 第四次以上或違規情節重大者處六十萬元罰鍰。
- 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六萬元罰鍰至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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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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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報導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學籍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者。 |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 |
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場所負責人或行為人 |
依違規次數處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 第一次處六萬元罰鍰。
- 第二次處二十四萬元。
- 第三次處四十八萬元罰鍰。
- 第四次處六十萬元罰鍰。
- 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六萬元罰鍰至改善為止。
- 違規次數之累計,以同一位負責人為限,更換負責人時則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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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及電視事業:有 關金門縣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之自製頻道及違法插播廣 告,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裁處,其餘部分由觀光處函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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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廣播、電視事業以外之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報導或記載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學籍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者。 |
第四十八條第二項 |
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負責人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物品、令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 |
一、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之負責人
二、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無負責人或負責人對行為人之行為不具監督關係者,處罰行為人 |
依違規次數處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該物品、令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
- 第一次違規處六萬元罰鍰。
- 第二次違規處十五萬元罰鍰。
- 第三次違規處三十萬元罰鍰。
- 第四次以上或未達四次但違規情節重大者處六十萬元罰鍰。
- 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六萬元罰鍰至履行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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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出版品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裁處
宣傳品、非本府之出版品、網際網路及其他媒體由社會處裁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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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保密規定(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十四條第一項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者。 |
第四十八條第三項 |
處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
自然人 |
依違規次數處以下罰鍰:
- 第一次處六萬元罰鍰。
- 第二次處十五萬元罰鍰。
- 第三次處三十萬元罰鍰。
- 第四次以上或未達四次但違規情節重大者,處六十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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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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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禁止公開或揭露規定(第十四條第一至三項以外之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而無正當理由者。 |
第四十八條第四項 |
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自然人 |
依違規次數處以下罰鍰:
- 第一次處二萬元罰鍰。
- 第二次處四萬元罰鍰。
- 第三次處八萬元罰鍰。
- 第四次以上或違規情節重大者處十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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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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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不接受第二十九條規定之親職教育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 |
第四十九條第一項 |
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 |
(一)經通知不接受者,處三千元罰鍰,並限期一個月內接受。
(二)經限期仍不接受者,處六千元罰鍰,並再限期一個月內接受。
(三)逾期仍不接受者,處一萬五千元罰鍰,並按次處罰三千元罰鍰至接受為止。
(一)經通知拒不完成者,處三千元罰鍰,並限期一個月內完成。
(二)經限期仍拒不完成者,處六千元罰鍰,並再限期一個月內完成。
(三)經再限期拒仍不完成者,處一萬元罰鍰,並再限期一個月內完成。
(四)逾期仍拒不完成者,處一萬五千元罰鍰,並按次處罰三千元罰鍰至完成為止。 |
社會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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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因未善盡督促配合之責,致兒童或少年不接受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十條規定之輔導處遇及追蹤者。 |
第四十九條第二項 |
處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 |
依違規次數處以下罰鍰:
- 第一次處一千兩百元罰鍰。
- 第二次處三千元罰鍰。
- 第三次以上處六千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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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處 |
十
三 |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為他人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者。 |
第五十條 |
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五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對於違反本項次規定之媒體,應發布新聞並公開之。但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若已善盡防止任何人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者,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邀集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專家學者代表審議同意後,得減輕或免除其罰鍰。 |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 |
依違規次數處以下罰鍰,並發布新聞公開違反規定者:
- 第一次處五萬元罰鍰。
- 第二次處十五萬元罰鍰。
- 第三次處三十萬元罰鍰。
- 第四次以上或未達四次但違規情節重大者,處六十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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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及電視事業:有 關金門縣有線電視系統經營 者之自製頻道及違法插播廣 告由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裁處,其餘部分由觀光處函 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 處理
本府出版品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裁處
宣傳品、 非本府之出版品、網際網路及其他媒體由社會處裁處 |
十
四 |
犯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或第四十四條之罪,經判決有罪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 |
第五十一條第二項 |
實施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 |
犯罪行為人 |
依判決內容處以下輔導教育時數:
- 受緩起訴處分確定、拘役或科處罰金者,處八小時輔導教育。
- 處有期徒刑未滿一年者,處十二小時輔導教育。
- 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處十六小時輔導教育。
- 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未滿七年者,處二十小時輔導教育。
- 處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未滿十年者,處二十四小時輔導教育。
- 處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未滿十二年者,處二十八小時輔導教育。
- 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以上未滿十五年者,處三十六小時輔導教育。
- 判刑十五年以上者,處五十小時輔導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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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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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無正當理由不接受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九條第三項之輔導教育,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 |
第五十一條第四項 |
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行為人 |
(一)經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者,處六千元罰鍰。
(二)經通知無正當理由仍不接受者,處一萬二千元罰鍰。
(三)經通知無正當理由仍不接受者,處三萬元罰鍰,並按次處六千元罰鍰至接受為止。
(一)經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完成者,處八千元罰鍰。
(二)經通知無正當理由仍不完成者,處一萬六千元罰鍰。
(三)經通知無正當理由仍不完成者,處三萬元罰鍰,並按次處八千元罰鍰至完成時數為止。 |
社會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