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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2: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樂齡學習輔導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3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社字第1120021499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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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中高齡學習機會推動樂齡教育,以整合、諮詢及協調推動樂齡教育相關事宜,特設置金門縣樂齡學習輔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縣中高齡教育業務發展之整合規劃。
(二)樂齡教育之審議、輔導與諮詢,提供各中心經營方向之指引與永續發展的基礎。
(三)訪視及督導本縣各樂齡學習中心運作情形並配合教育部輔導團進行訪視計畫。 
(四)其他樂齡教育之推動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五至七人,任期兩年,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擔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任,期滿得續聘(派)任:
(一)本府教育處社會教育科科長。
(二)中高齡教育專家學者二人。
(三)教育或社會公正人士三人。
    前項第一款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任期內委員因故出缺時,
    得補行聘(派)任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小組每年召集二次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召集人無法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五、本小組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決定之。委員應親自出席,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之委員,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本府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六、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專家學者出席會議或輔導訪視本縣樂齡學習中心運作情形,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七、辦理樂齡學習中心訪視評鑑由本小組委員及專家學者數人聯合組成評鑑小組,並依執行成效及發展給予評鑑等第及獎勵,相關事宜以計畫訂之。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