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推展調解工作人員士氣,發揮鄉(鎮)調解功能,以疏減訟源,促進地方祥和,特依據內政部、法務部訂頒「鄉鎮市調解績優人員獎勵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調解工作人員,係指下列人員:
(一)調解委員會委員、調解委員會秘書(以下簡稱調解委員、調解秘書)。
(二)其他協助辦理調解業務之社會人士或有關機關、團體人員(以下簡稱其他協助辦理調解業務之人員)。
三、
獎勵項目:
(一)調解委員獨任調解之獎勵。
(二)其他協助辦理調解業務人員之獎勵。
(三)調解委員、調解秘書服務年資之獎勵。
(四)績優鄉鎮調解業務之獎勵。
四、
調解委員全年獨任調解案件成立二十件以上,由鄉(鎮)公所報請本府予
以獎勵。
五、
其他協助辦理調解業務之人員符合下列標準之一者,由鄉(鎮)公所報請本府予以獎勵:
(一)
轉介調解案件:經調解委員會受理,全年轉介十件以上。
(二)
協同調解案件:全年協同調解成立十件以上。
合於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獎勵者,應擇優獎勵。
六、
調解委員、調解秘書服務年資之獎勵標準及程序,規定如下:
(一)
特優獎:調解委員服務年資滿十年,由鄉(鎮)公所報請本
府獎勵。
(二)
績優獎:調解秘書服務年資滿五年,由鄉(鎮)公所報
請本府獎勵。
以上獎項服務年資滿十年、五年之倍數得重複報請獎勵。
七、
績優鄉鎮調解業務考評之獎勵標準由本府內部初評成績發予獎勵金如下:
(一)
第一名新臺幣二萬元。
(二)
第二名新臺幣一萬元。
八、
鄉(鎮)公所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十日內分別查明調解案件有關資料,依擬議獎勵種類,造具獎勵名冊(如附表一至四),報請本府審核。
九、
本要點所訂定之獎勵,應利用年度調解委員講習會或適當集會公開頒獎,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公諸社會,以彰顯調解功能。
十、
本府得視年度經費狀況,調整各獎勵項目或獎勵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