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由機關填寫,投標廠商不得填寫或塗改。
以下各項除一、十一、十二、十八~二十一、二十六、三十、三十三、三十四、五十一~五十三、六十七、七十四~八十八外,其餘各項內含選項者,由洽辦機關針對個別採購案件之特性及需要,依八十四項之規定擇符合者勾填。
一、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
※二、採購標的為:
¨(1)工程;得標廠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工程會的調訓。
¨(2)財物;其性質為:¨購買;¨租賃;¨定製;¨兼具兩種以上性質者。
¨(3)勞務。
※三、本採購屬:
¨(1)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2)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
¨(3)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
¨(4)巨額採購。
¨已依「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第2點第1項,簽准預期使用情形及效益目標。
※四、本採購:
¨(1)為共同供應契約。
¨(2)非共同供應契約。
※五、本採購預算金額(不公告者免填;但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3項規定辦理者,或屬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公開評選,除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採購、預算金額涉及商業機密或機關認為不宜公開外,應公開預算金額):
新臺幣
元整。
※六、本採購預計金額(不公告者免填):
新臺幣
元整。
※七、上級機關名稱:
※八、依採購法第4條接受補助辦理採購者,補助機關名稱及地址(非屬此等採購者免填):
※九、依採購法第5條由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者,委託機關名稱及地址(非屬此等採購者免填):
※十、依採購法第40條代辦採購者,洽辦機關名稱及地址:
機關名稱:
機關地址:
十一、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標機關。
招標機關收受廠商異議、申訴,應判定權責歸屬,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轉交洽辦機關處理之,並將處理結果副知招標機關:
1.廠商異議、申訴事項屬洽辦機關所訂定之招標文件內容。
2.廠商異議、申訴事項屬洽辦機關審查或決定。
(二)由代辦機關處理之:
1.廠商異議、申訴事項屬代辦機關所訂定之招標文件內容。
2.廠商異議、申訴事項屬代辦機關審查或決定。
(三)廠商異議、申訴事項,同時具有上列(一)及(二)之情形時,洽辦機關應就其應處理事項,依規定處理並以書面敘明處理情形,交由代辦機關彙整處理之。
十二、依採購法第76條及第85條之1,受理廠商申訴(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除屬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者外,不適用申訴制度)或履約爭議調解(無金額限制)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稱、地址及電話:
機關名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機關地址:台北市松仁路3號9樓
機關電話:02-87897530
※十三、本採購為:
¨(1)未分批辦理。
¨(2)係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業經上級機關核准
(文號:
),依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十四、招標方式為:
¨(1)公開招標
¨(1-1)本案為複數決標並採分項決標,廠商各項投標文件無需分項裝封,無需於大外標封標示投標項次,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且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時,即得開標。
¨(2)選擇性招標:符合採購法第20條¨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第5款(請勾選款次)
¨(2-1)為特定個案辦理,於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廠商投標。
¨(2-2)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續邀標方式為¨個別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公告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依審標順序,每次邀請
家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以抽籤方式擇定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3)限制性招標:
¨(3-1)公開評選、公開勘選優勝廠商:
¨(3-1-1)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委託技術服務;¨委託資訊服務。¨委託社會福利服務。
¨(3-1-2)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辦理。
¨(3-1-3)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辦理。
¨(3-2)比價;¨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___款(請列明款次,第16款之情形須併填主管機關核准文號);¨符合採購法第104條第1項但書第___款(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文號);¨符合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___款(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文號);¨符合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___條第___項第
款規定;¨符合地方政府依採購法第23條所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條第
項第 款規定。
¨(3-3)議價;¨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___款(請列明款次,第16款之情形須併填主管機關核准文號);¨符合採購法第104條第1項第___款(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文號);¨符合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___款(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文號);¨符合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條第___項第
款規定;¨符合地方政府依採購法第23條所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條第 項第
款規定。
¨(3-4)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
款辦理(請列明款次),並以公告程序徵求受邀廠商,作為邀請比、議價之用。
¨(4)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限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始得採行)。
¨(4-1)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4-1-1)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4-1-2)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標後當場審查,逕行辦理決標。
※十五、本採購:
¨(1)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其名稱為:
¨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GPA)。
1.門檻金額:(由機關於招標時擇一勾選;未勾選者,為選項A)
¨選項A:依GPA我國承諾開放清單所載門檻金額開放,惟簽署國之門檻金額較我國高者,對該簽署國適用該較高之門檻金額。
¨選項B:依GPA我國承諾開放清單所載門檻金額開放。
2.服務及工程服務:(由機關於招標時擇一勾選;未勾選者,為選項A)
¨選項A:依GPA我國承諾開放清單之服務及工程服務開放,惟僅開放予對該等服務亦相對開放之簽署國。
¨選項B:依GPA我國承諾開放清單之服務及工程服務開放。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
¨其他(請敘明):
非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
¨不可參與投標。
¨下列外國廠商可以參與投標:
1.國家或地區名稱:_________(未列明者即不允許)
2.是否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未勾選者即不允許;如允許者,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是
¨否
¨3.給予下列差別待遇(可複選):
¨採購法第43條第1款之措施(招標文件須列明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及其比率):
¨採購法第43條第2款之措施:
¨採購法第17條第2項處理辦法之措施:
如為工程採購,廠商履約過程中如有使用或供應下列材料或產品,其原產地須屬我國或其他條約或協定國家者(可複選):
材料:
■水泥
■水泥製品
■鋼筋
■預力鋼絞線
■結構鋼
■陶瓷面磚
■透水性混凝土地磚
¨砂石
¨木材、竹材
¨其他(由洽辦機關敘明):
產品:
■升降機
■手扶梯
■阻尼器
■監視設備
■門窗
■櫥櫃
■空調設備
■消防栓
■照明燈具
■避雷針
■電氣設備
■太陽能設備
■衛浴設備
¨其他(由洽辦機關敘明):
¨(2)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
¨不可參與投標。我國廠商所供應標的(含工程、財物及勞務)之原產地須屬我國者。
¨不可參與投標。但我國廠商所供應標的(含工程、財物及勞務)之原產地得為下列外國者:
1.國家或地區名稱:_________(未列明者即不允許)
2.是否允許供應大陸地區標的:(未勾選者即不允許;如允許者,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是
¨否
¨下列外國廠商可以參與投標:
1.國家或地區名稱:_________(未列明者即不允許)
2.是否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未勾選者即不允許;如允許者,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是
¨否
¨3.給予下列差別待遇(可複選):
¨採購法第43條第1款之措施(招標文件須列明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及其比率):
¨採購法第43條第2款之措施:
¨採購法第17條第2項處理辦法之措施:
如為工程採購,不論是否允許外國廠商參與投標,廠商履約過程中如有使用或供應下列材料或產品,其原產地須屬我國者(可複選):
材料:
■水泥
■水泥製品
■鋼筋
■預力鋼絞線
■結構鋼
■陶瓷面磚
■透水性混凝土地磚
¨砂石
¨木材、竹材
¨其他(由洽辦機關敘明):
產品:
■升降機
■手扶梯
■阻尼器
■監視設備
■門窗
■櫥櫃
■空調設備
■消防栓
■照明燈具
■避雷針
■電氣設備
■太陽能設備
■衛浴設備
¨其他(由洽辦機關敘明):
(3)廠商所供應整體標的之組成項目(例如製成品之特定組件、工程內含之材料與設施),其不允許使用大陸地區產品之項目:
(4)本採購就取得或使用無人機部分應符合下列條款(與招標文件其他條款有不一致者,本條款優先適用)
(4-1)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在臺陸資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參與。且符合下列規定:
(4-1-1)屬機關取得財物者,廠商所供應標的,應符合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範,整機並不得為大陸廠牌(不及於零組件之廠牌)。
機關有特殊需求者,不允許使用大陸地區製造或大陸廠牌之零組件:
。
[例如軍、警、海巡等機關或關鍵基礎設施、重要人士在場、犯罪偵監等,由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妥適訂定。]
(4-1-1-1)
廠商履約所供應之無人機,應符合下列要求:
A.依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17條規定於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登錄。
B.經無人機主管機關(交通部)及資通安全主管機關(數位發展部)認可之專業單位資安檢測通過,並持有該單位核發之資安檢測合格證明[無人機資安檢測需求詳附表]。
C.具射頻功能且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應經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應取得該會核發之審驗證明。
(4-1-1-2)其他: 。
(4-1-2)屬機關取得服務者,廠商履約人員不得為大陸籍人士;使用之無人機整機不得為大陸廠牌(不及於零組件之廠牌)。
機關有特殊需求者,不允許使用大陸地區製造或大陸廠牌之零組件:
。
[例如軍、警、海巡等機關或關鍵基礎設施、重要人士在場、犯罪偵監等,由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妥適訂定。]
(4-1-2-1)廠商履約所使用之無人機,應符合下列要求:
A.依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17條規定於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登錄。
B.經無人機主管機關(交通部)及資通安全主管機關(數位發展部)認可之專業單位資安檢測通過,並持有該單位核發之資安檢測合格證明[無人機資安檢測需求詳附表]。
C.具射頻功能且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應經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應取得該會核發之審驗證明。
(4-1-2-2)無人機操作人,均應具民航局核發之合格專業操作證。
(4-1-2-3)群飛活動飛經紅區者,其飛行計畫須經交通部及(或)活動所在之地方政府審核通過。
(4-1-2-4)法人應訂定作業手冊,經民航局能力審查核准,並經民航局及(或)地方政府同意飛航活動申請。
(4-1-2-5)其他: 。
無人機資安檢測需求(註1)
適用資安檢測等級
|
適用情形
|
排除適用情形
|
一、無人機產品資安測試中階等級(註2)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飛經禁航區、限航區、民航局公告之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或地方政府代中央機關公告之紅區
2.無人機重量25公斤以上
|
經上級機關核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及資通安全主管機關(數位發展部)
同意免予適用者。
|
二、無人機產品資安測試初階等級(註2)
|
飛經地方[直轄市、縣(市)]政府劃設紅區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適用:
1.無自主導航且無攝影功能。
2.經地方政府同意免予適用者。
3.紅區所在機關辦理之教育訓練或競賽等低機敏性活動並報經地方政府備查。
|
三、無人機產品資安測試初階等級及群飛系統資安檢測(註2及3)
|
群飛架數200架以上且預計群聚人數達1,000人以上(註4)
|
|
註1:本表無人機資安檢測需求係針對一般機關採購取得或使用無人機之基本需求, 機關得依個案特性提高檢測安全等級。又因機關使用情境(例如涉軍、警、海巡等機關或關鍵基礎設施、重要人士在場、犯罪偵監等),請機關衡酌個案特性,以適當資安標準妥適訂定。
註2:本表所稱產品資安檢測等級及檢測項目,係指「無人機資安聯合驗測實驗室」訂定之「無人機資安保障規範」第二部分產品資安測試安全等級及檢測項目(或其他同等級之標準或規範),並以招標公告或邀標時適用之版本為準,履約期間如有變更資安需求者,得以契約變更方式處理。
註3:本表所稱「群飛系統資安檢測」,係引用台灣資通產業標準協會發布之「物聯網場域資安防護評估指引」安全等級L1級(或其他同等級之標準或規範),針對應用層、網路層及感測設備層所包含設備之一般性安全功能的資安要求及測試評估,並以招標公告或邀標時適用之版本為準,履約期間如有變更資安需求者,另以契約變更方式處理。
註4:群聚人數門檻係參考內政部「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對於「大型群聚活動」之定義。
註5:機關應視個案實際情形於採購預算編列資安檢測費用。客製化之財物採購,第1次型式檢測費用由機關預算支應;勞務採購,機關依使用架數、使用頻率等因素評估所需檢測費用。
※十六、本採購:
¨(1)依採購法第24條規定以統包辦理招標。
¨(2)非以統包辦理招標。
※十七、本採購:
¨(1)依採購法第25條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招標文件已附共同投標協議書);廠商家數上限為¨2家;¨3家;¨4家;¨5家。
¨(2)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十八、廠商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遞送投標文件,該電子化資料,並視同正式文件,得免另備書面文件。供遞送之電傳號碼/網址為:http://web.pcc.gov.tw,詳如附「電子領投標補充規定」。
十九、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二十、機關以書面答復前項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二十一、本採購依採購法第33條第3項: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二十二、本採購依採購法第35條:
¨(1)允許廠商於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可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請載明允許項目):
¨(2)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
※二十三、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60日止。如機關無法於前開有 效期內決標,得於必要時洽請廠商延長投標文件之有效期。
※二十四、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
¨(1)1式1份。
¨(2)1式2份。
¨(3)1式3份。
¨(4)1式4份。
¨(5)1式5份。
¨(6)其他(由洽辦機關敘明):
※二十五、投標文件使用文字:
¨(1)中文(正體字)。
¨(2)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3)其他(由洽辦機關敘明):
二十六、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依採購法不公開或不限制廠商出席人數者免填):2人。
※二十七、依採購法不公開開標之依據:
¨(1)依採購法第21條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供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2)依採購法第42條規定採分段開標,後續階段開標之時間及地點無法預先標示。
¨(3)依採購法第57條第1款規定。
¨(4)依採購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
¨(5)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請載明核准文號):
※二十八、本採購開標採:
¨(1)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2)分段開標(請勾選項目);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標封分別裝封並標示內含資格標、規格標或價格標等:
¨公開招標,資格、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公開招標,資格與規格合併一段投標、分段開標,再邀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投價格標。
¨選擇性招標,邀請廠商就資格、與規格、價格分次投標、分段開標。
¨選擇性招標,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就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二十九、押標金金額(無押標金者免填,有押標金者不得逾新臺幣5千萬元):
¨(1)一定金額:新臺幣
元整。
¨(2)標價之一定比率:投標金額百分之
。
三十、採電子投標之廠商,押標金予以減收金額(無者免填)
:(無)
※三十一、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5第2項所稱優良廠商者(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常用查詢/優良廠商名單/有效名單列表),押標金予以減收金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金質獎之得獎廠商,減收原應繳額度之50%。
□其他獎項(由洽辦機關敘明獎項名稱及減收額度,其減收總額度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50%):
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6所稱全球化廠商者,押標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為營造業法第51條所稱優良營造業,參與案件屬營造業法所稱營繕工程之工程採購者,押標金予以減收金額,其減收金額不併入前2款減收總額度計算(無者免填,惟押標金、工程保證金或工程保留款應至少擇一項給予獎勵):
※三十二、押標金有效期(無押標金者不適用):簽立契約完成後。
三十三、押標金繳納期限: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無押標金者不適用)
三十四、以現金繳納押標金之規定(無押標金者免填)
(一)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繳納。(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無法使用本方式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二)未採線上繳納者,其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
戶名:金門縣採購招標所
帳號:台灣土地銀行金門分行039058005570
※三十五、無押標金之理由為:
¨(1)勞務採購。
¨(2)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
¨(3)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
¨(4)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三十六、履約保證金金額(無者免填):¨一定金額:新臺幣
元整;¨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百分之
。
¨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機關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經機關審核後始予接受。廠商以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時,亦同。
※三十七、得標廠商提出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三十八、得標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5第2項所稱優良廠商者(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常用查詢/優良廠商名單/有效名單列表),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金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金質獎之得獎廠商,減收原應繳額度之50%。
□其他獎項(由洽辦機關敘明獎項名稱及減收額度,其減收總額度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50%):
得標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6所稱全球化廠商者,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得標廠商為營造業法第51條所稱優良營造業,且得標案件屬營造業法所稱營繕工程之工程採購者,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金額,其減收金額不併入前2款減收總額度計算(無者免填,惟押標金、工程保證金或工程保留款應至少擇一項給予獎勵):
※三十九、履約保證金有效期(無履約保證金者免填):
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其有效期應較契約約定之最後施工、供應或安裝期限長___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自行填列,未填列者,為90日)。但得標廠商以銀行開立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繳納,有效期未能立即涵蓋上述有效期,須先以較短有效期繳納者,其有效期每次至少
年(由機關於招標時自行填列,未填列者,為3年,末次之有效期得少於3年)。得標廠商應於有效期屆滿前
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自行填列,未填列者,為30日)辦理完成繳交符合契約約定額度之保證金。
※四十、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無履約保證金者免填):
※四十一、無履約保證金之理由為:
¨(1)勞務採購。
¨(2)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
¨(3)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履約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四十二、保固保證金金額(無者免填):
※四十三、保固保證金有效期(無保固保證金者免填):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
※四十四、保固保證金繳納期限(無保固保證金者免填):於履約標的完成驗收付款前。
※四十五、得標廠商提出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保固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四十六、得標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5第2項所稱優良廠商者(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常用查詢/優良廠商名單/有效名單列表),保固保證金予以減收金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金質獎之得獎廠商,減收原應繳額度之50%。
□
其他獎項(由洽辦機關敘明獎項名稱及減收額度,其減收總額度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50%):
得標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6所稱全球化廠商者,保固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得標廠商為營造業法第51條所稱優良營造業,且得標案件屬營造業法所稱營繕工程之工程採購者,保固保證金予以減收金額,其減收金額不併入前2款減收總額度計算(無者免填,惟押標金、工程保證金或工程保留款應至少擇一項給予獎勵):
※四十七、預付款還款保證金額(無者免填):
※四十八、預付款還款保證有效期(無預付款還款保證者免填):
※四十九、預付款還款保證繳納期限(無預付款還款保證者免填):
※四十九之一、植栽工程養護期保證金(僅適用於植栽工程驗收合格後給付全部植栽價金之情形)額度為全部植栽價金之_%(由機關於招標時自行填列;未填列者,為25%),於機關給付全部植栽費用時扣回,作為廠商植栽養護植之擔保,無須另行繳納。
※五十、各種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無保證金者免填):
洽辦機關帳戶:
五十一、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下列方式繳納之:
(一)現金(應繳納至指定帳戶)。
(二)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政府公債或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三)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檢附押標金連帶保證書)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以本款方式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應較本須知所規定之報價有效期長30日。
五十二、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或已發還者,並予追繳:(無需押標金之案件免列)
(一)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
(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得標後拒不簽約。
(五)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六)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前款追繳押標金之情形,屬廠商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者,追繳金額依招標文件中規定之額度定之;其為標價之一定比率而無標價可供計算者,以預算金額代之。
附記: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如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8年9月16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733號令):
1.有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之「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行為者」情形。
2.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第7款情形之一。
3.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有採購法第87條各項構成要件事實之一。
五十三、廠商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減收押標金,其有不發還押標金之情形者,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繳之。其經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消優良廠商資格或全球化廠商資格,或經各機關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定期限內者,亦同。
※五十四、本採購:
¨(1)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2)訂底價,並公告底價。底價為:新臺幣______________元。
¨(3)不訂底價,理由為:¨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社會福利服務或文化創意服務者,以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小額採購。
※五十五、決標原則:
¨(1)最低標:
¨(1-1)
非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1-2)
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採評分及格最低標(審查項目、標準及審查方式如附件)。
¨(2)最有利標(評選項目、標準及評定方式如附件):
¨(2-1)依採購法第56條適用最有利標(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2-2)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第10款;¨第11款;¨第14款準用最有利標。
¨(2-3)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達一定分數或序位之未得標廠商,發給一定金額之獎勵金(由機關敘明一定分數或序位及其相對應之獎勵金)
分數(序位):
;獎勵金:新臺幣
元
分數(序位):
;獎勵金:新臺幣
元
分數(序位):
;獎勵金:新臺幣
元
¨(3)最高標。
※五十六、本採購採:
¨(1)非複數決標。
¨(2)複數決標,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方式如附件。例如得由廠商分項報價之項目,或依不同數量報價之項目及數量之上、下限;投標廠商得標項目或數量之限制、開標順序、願比照得標廠商之價格者得併列為得標廠商、決標廠商家數上限等):
※五十七、本採購:
¨(1)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經機關通知始決標生效。
(2)決標方式為:
¨(2-1)總價決標。
¨(2-2)分項決標。
¨(2-3)分組決標。
¨(2-4)依數量決標。
¨(2-5)單價決標(以單價乘以預估數量:
之和決定得標廠商)。
¨(2-6)其他(由洽辦機關敘明):
¨(3)屬勞動派遣(指派遣事業單位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機關提供勞務,接受各該機關指揮監督管理之行為):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各機關提供勞務者)之薪資(內含勞工依法自行負擔之勞保、健保、就業保險費用)與廠商應負擔之勞保、健保、就業保險費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費及勞工退休金等費用,採固定金額支付,不列入報價範圍。廠商僅需就管理費用(含利潤、相關稅捐及管理所需一切費用等)報價。決標後,廠商報價與前述固定金額合計為契約總價,詳如附件報價明細表【註:報價明細表範例如附件,機關於招標時依案件性質參酌調整後附於投標須知。派遣勞工之加班費及差旅費,不含於契約價金,如發生此等費用,其計算方式依勞動法令規定另行支付】。
※五十八、無法決標時是否得依採購法第56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
¨(1)是;採行協商措施得更改之項目(請敘明):
¨(2)否。
※五十九、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請載明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上限,並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採購金額。未保留增購權利者免填):
※六十、本採購適用採購法:
¨(1)無例外情形。
¨(2)本機關係軍事機關而有採購法第104條第1項但書之例外情形。
¨(3)有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之例外情形。
¨(4)有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之例外情形。
※六十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基本資格:
證明文件: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註: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案,如勾選本項者,請依GPA第3條規定,妥適考量本須知第15項之勾選)。
¨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註: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案,如勾選本項者,請依GPA第3條規定,妥適考量本須知第15項之勾選)
※六十二、本採購案屬特殊採購;符合「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6條第
款;¨第7條第
款(請註明款次)。
(非特殊採購者免填)
※六十三、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
※六十四、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不實之文件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審、評選、決標等會議,如有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情形,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或第7款規定辦理。
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預算或底價未公告者免填)
¨(1)高於公告之預算者。
¨(2)高於公告之底價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二、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三、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四、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五、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廠商投標文件所載負責人為同一人」之情形者,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
機關辦理採購,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1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工程採購案件,其屬營造業法所定營繕工程者,投標廠商屬營造業,可為決標對象,但決標金額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時,不決標予該廠商。
¨工程採購案件,其屬營造業法所定營繕工程者,投標之土木包工業須登記於工程所在地區之直轄市、縣(市)或營造業法第11條所定毗鄰之直轄市、縣(市)。如有違反,屬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六十五、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不允許外國廠商投標者免填):
※六十六、以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其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非選擇性招標者免填):
六十七、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應履行之契約責任:由洽辦機關另備如附件。
※六十八、依採購法第65條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7條之規定,本採購標的之下列部分及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約之部分,不得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視個案情形於招標時勾選;無者免填):
¨(1)主要部分為:
。
¨(2)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為:
。
¨除前項所列者外,屬營造業法第3條第1款之營繕工程,且得標廠商為營造業者,其主要部分尚包括:工地主任、工地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安全衛生人員均應為廠商僱用之人員。
※六十九、招標文件如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其提出同等品之時機為:(由機關於招標時擇一勾選;未勾選者,為選項(2))
¨(1)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2)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七十、投標廠商之標價條件:
¨(1)送達洽辦機關指定地點(由洽辦機關敘明地點):
¨(2)於洽辦機關指定地點完工(由洽辦機關敘明地點):
¨(3)其他(由洽辦機關敘明):
※七十一、投標廠商標價幣別:
¨(1)新臺幣。
¨(2)外幣:_______(指定之外幣由洽辦機關敘明外幣種類)。
¨(3)新臺幣或外幣:___________(指定之外幣由洽辦機關敘明外幣種類,該外幣並以決標前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總價)
※七十二、採購標的之維護修理(不需維護修理者免填):
¨(1)由得標廠商負責一定期間,費用計入標價決標(洽辦機關敘明其期間):
¨(2)由機關自行負責。
¨(3)另行招標。
※七十三、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五)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前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經機關同意者(本款未勾選者,表示機關不同意),得不適用於後續辦理之採購。上述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之情形,於第(一)目指前階段規劃或設計服務之成果一併於招標文件公開,且經機關認為參與前階段作業之廠商無競爭優勢者。
七十四、全份招標文件詳列於招標文件一覽表。
七十五、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備妥(不得使用鉛筆書寫)投標時應檢附之文件,並於外封標示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標案名稱或標案案號,密封後投標。惟屬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各階段之投標文件應分別密封後,再以大封套合併裝封。所有內外封套外部應標示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標案名稱或標案案號。廠商所提供之投標、契約及履約文件,建議採雙面列印,以節省紙張,愛惜資源。
涉及未得標廠商投標文件著作財產權,機關如欲使用該等文件,應經該廠商同意無償授權機關使用,或由機關給予報酬後,於彼此約定範圍內使用。
七十六、採人工投標廠商,投標文件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於招標文件所指定之場所。採電子投標之廠商,應依「電子領投標補充規定」及「政府電子採購網」之操作程式辦理。
七十七、廠商投標前,應詳加審視投標文件,一旦投遞或送達後,一概不允許領回或撤回。但機關另有規定者除外。
七十八、招標機關會同洽辦機關按招標公告所定之時間及地點公開開標,並以招標機關名義決標,但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七十九、投標廠商於開標時:
(一)應依照公告之時間及地點,由其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攜帶身分證件及廠商印章到場,並依機關要求出示之。如其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未能到場者,得由其授權之代理人攜帶已用印且填寫完整之授權書及身分證件到場,並由該被授權之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且自負法律責任。
(二)前款授權書應蓋用與投標文件同一式之廠商及其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之印章,否則其授權無效,視同未到場。其授權書填寫或用印不完整或難以辨認或填寫內容有塗改、修正而未蓋用同一式之廠商或其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之印章者,亦同。
(三)未依前二款規定到場者,視同放棄說明、減價及比減價格等權利。
(四)採電子投標之廠商,應依「電子領投標補充規定」及「政府電子採購網」之操作程式辦理。
八十、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於開標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
(一)押標金未依規定繳納。
(二)押標金以現金繳入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所填列之機關名稱不符,或存繳人之廠商名稱未填寫完整或填寫之名稱與投標廠商名稱不符。
(三)未使用招標機關當次招標發售之招標文件。
(四)電子領投標廠商未依電子領投標補充規定辦理。
(五)標單未依填寫規定填寫、或塗改刪減原有之字句、或附有任何條件(即除原有內容及依規定投標廠商應填寫之資料外,投標廠商不得附加任何文字)、或金額塗改而未於塗改處蓋廠商或其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之印章、或使用鉛筆或其他易塗改之書寫工具填寫、或所填寫字跡模糊不清,難以辨認、或其印文不能辨認。
(六)標單破損致部份文字缺少。
(七)標單未加蓋廠商及其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之印章或其中有任何印章、印文難以辨認。
(八)未依規定投標或檢附文件不符規定。
(九)投標廠商聲明書未檢附、或聲明內容依規定應填寫,而未逐項填寫、或填寫內容不符規定、或未加蓋廠商及其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之印章、或填寫內容有塗改未蓋廠商或其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印章。
(十)切結書未檢附、或未加蓋廠商及其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之印章。
(十一)所有須用印(廠商印章及其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印章)之投標文件,未使用相同之印章。
(十二)訂有有效期限之投標文件,於開標當日已失效。
(十三)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於截止投標或截止收件前係屬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之廠商。
(十四)依本須知第五十一項第三款規定,投標廠商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繳納押標金者,未以機關所附之招標文件-押標金連帶保證書投標、或擅為任何修改、刪除或加註該保證書內容。
(十五)就相關事項已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完成,卻仍以變更前之文件參與投標者;投標廠商及負責人之用印亦同。
八十一、決標:
(一)標價以標單上中文大寫總價為準(無中文大寫者不適用)。
(二)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僅有一家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決標方式為最低標者:其標價超過底價,經洽該廠商減價,其減價次數不得逾三次。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再減若干數額者,應予接受,並決標予該廠商;決標方式為最高標者:其標價低於底價,經洽該廠商加價,其加價次數不得逾三次。廠商書面表示加至底價,或照底價再加若干數額者,應予接受,並決標予該廠商。
(三)除有前項情形外,投標廠商應以中文大寫書面表示減價後之標價金額。
八十二、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八十三、廠商購買招標文件後,不論投標或得標與否,招標文件購領費用概不退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退還廠商購標費用或允許其換領新文件:
(一)機關因故取消招標:已購標廠商應於機關公告日起30日內,持原招標文件及收據至代辦機關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機關不予開標、決標:已購標且參予投標之廠商,應於機關公告日起30日內,持購標收據至代辦機關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八十四、本投標須知:
(一)洽辦機關不得增減條文及其內容,但以下情形除外:
1.各條文內容有多重選項供選擇者,洽辦機關得將未勾選之選項刪除。
2.條文內有須洽辦機關填寫內容。
(二)洽辦機關得於不違反有關法令及本投標須知之規範,增訂投標須知補充規定。
八十五、本投標須知及投標須知補充規定均為契約一部份。
八十六、其他須知(洽辦機關應自行訂定。例如:採共同投標、統包、替代方案、國內廠商標價優惠、適用或準用最有利標評選作業或優先採購環保產品等方式辦理者,應注意依相關法規,將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事項納入。)
八十七、本案洽辦機關與代辦機關之權責劃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及「金門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採購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八十八、檢舉受理單位:
(一)福建省調查處檢舉信箱: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325211。
(二)金門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六十號;電話:(082)322208;傳真電話:(082)324007;電子信箱帳號:GPAT@mail.kinmen.gov.tw。
(三)金門縣政府政風處檢舉信箱:金門郵政第10號信箱;電話:(082)323171。
(四)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02-29188888、02-29177777,檢舉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
(五)中央採購稽核小組聯絡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三號九樓。
(六)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