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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18 16: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國民中小學辦理學校免費午餐工作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金門縣政府府教體字第1130058766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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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減輕家長負擔,加強學校午餐之管理,並強化學校午餐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辦理午餐之管理原則:
  (一)全校學生以一律參加為原則。
  (二)供應午餐日之午餐時間,各班導師均應留校,以確保學生安全,並加強生活指導教育。
  (三)學生因病或特殊原因,可暫准不參加學校午餐,惟應自行準備飯盒,在校與參加學校午餐之學生一同用膳,以便學校統一管理。

三、學校午餐工作組織:
  (一)學校供應午餐,應成立學校午餐工作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校長、各處室主任、營養師、衛生組長、教師、護理師及
    家長代表等組成之,其中,現任家長應占四分之一以上。
  (二)委員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執行秘書由校長指派教師或職員擔任之,學校並得視情況組織工作小組,分擔學校之午餐工作。
  (三)聯合供餐學校應成立「聯合供餐學校午餐供應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供餐學校校長兼任召集人,其他委員由供餐學校及被供餐學校推派,
    現任家長應占四分之一以上。
  (四)每學期應召開委員會議至少一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

四、供應午餐之方式:
  (一)主食以米為主,並可與麵食輪流供應。注意質量,力求變化及適合學生口味。
  (二)副食應選購合乎營養標準之食物,設計營養均衡之菜單輪流供應。
  (三)所有主副食物及菜餚除麵包、饅頭、麵條應由學校自行僱工製作或烹調,不得向外購買現成品供應,但天災、停電或其他不可抗力等情怳除外。
  (四)每週以供應五天為原則。
  (五)每學期開學後應於正式上課日開始供應。
  (六)每日供應之午餐食物應密封保存一份,冷藏於攝氏0度~五度之冷藏設備內四十八小時,以供必要時作為檢驗之用。

五、學校午餐費收支如下:
  (一)各校免繳午餐費人員如下:
      1.參與學校用餐導師(幼兒園每班兩位導師或執行導師職務之人員)。
      2.每校一位負責午餐衛生督導人員(或午餐執行秘書)及一位午餐巡檢兼職人員。學生人數為五百零一人至一千人,午餐巡檢兼職人員得增加一位
    ;學生人數一千零一人以上得再增加一位。
      3.中央廚房受供餐學校每校一位負責午餐衛生督導人員(或午餐執行秘書)。
      4.幼兒園廚工。
 
  (二)午餐費之支出包括主副食、食油、調味品及其他雜支等所需費用。
  (三)學校午餐費補助標準,由本府統一訂定。
  (四)學校請領午餐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勻支、墊借。

六、學校午餐廚房衛生安全與物資倉庫管理:
  (一)廚房每日應排定監廚人員,負責廚房內部作業及整潔衛生之管理。
  (二)非廚房工作人員,一律禁止進入,以免汚染。如有特殊需要,進入前應先登記,俾便查考。
  (三)廚房設備應經常保持清潔,對廚工應多加督促,注意個人衛生及烹調時之衛生管理。
  (四)工作人員不得在廚房內留宿,亦不得飼養禽畜。
  (五)物資倉庫必須有專人負責,保管者不得提領物品,提取物資應依食物提領憑證所列數量按時支領,稽核人員應每月至少二次盤點庫存。
  (六)物資倉庫之食品應分類編號,整齊排列,不得隨意堆放雜物或兼作宿舍及休息室。

七、午餐學校供膳人員勞務承攬:
  (一)承攬與訓練:
   1.供膳人員資格:
    (1)持有「中餐烹調丙級技術師證照」以上,如未持有者,應輔導取得。
    (2)身心健康(經公立醫院證明無法定之 A 型肝炎、皮膚病、肺結核、傷寒等)。
    (3)無不良嗜好或前科紀錄。
    (4)提出擔保責任之保證人一人。
   2.承攬時間:一次承攬期限為一年(實際上課時間)。
   3.訓練:分為職前訓練和在職訓練兩種。
    (1)職前訓練:為期三天,不給付報酬,由各校自行處理。
    (2)在職訓練:不定期訓練半日或一日,照給付報酬,由各校自行辦理或配合其他機關辦理,不得無故不參加訓練。
  (二)學校應督促供膳人員於每學年開學前二週內或新進用前接受健康檢查,未領有公立醫療院所核發之健康合格證明者,不得參與供膳。健康檢查項
    目應包括 x 光、血清、皮膚、糞便、傳染性眼 疾、肝炎、傷寒等檢查。
  (三)發現供膳人員患有皮膚病、外傷發炎及腸道感染等可能會傳染之疾病,應停止其工作。
  (四)學校應與承攬午餐業務之廚工訂定契約,其每日工作時間由學校視情形訂之,寒暑假、假日均不上班,但因學校辦理活動或特殊情形得要求廚工上班
    配合。
  (五)廚工上班時間、遲到及早退的處理原則與請假規則,由學校依相關規定訂之。
  (六)勞務承攬價金由本府訂定,採固定金額,並依承攬契約及勞基法規定給付。
  (七)幼兒園廚工聘用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八、辦理學校午餐應填載報表如下,學校應依規定辦理,以作為輔導考核之依據。
  (一)學校午餐廚房工作日誌(參考格式一):學校應依規定辦理,以作為輔導之依據。
  (二)每月學校午餐費收支結算表(參考格式二):每月底由午餐執行秘書會同會計編制。

九、本府應不定期就學校午餐之供應品質進行輔導。

十、本縣國民中小學開辦學校午餐,以自設廚房自辦供應或由他校自辦供應方式辦理


十一、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