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陞遷序列表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府人一字第1110095921號函修正
序列 |
職 稱 |
職 務 列 等 |
一 |
消費者保護官 |
簡任第10至11職等 |
二 |
秘書 |
薦任第9職等或簡任第10職等 |
副處長 |
薦任第9職等至簡任第10職等 |
三 |
秘書(薦任) |
薦任第9職等 |
消費者保護官 |
薦任第8職等至第9職等 |
科長 |
薦任第8職等至第9職等 |
區分
(類別) |
行政性職務 |
技術性職務 |
序列 |
職 稱 |
職 務 列 等 |
職稱 |
職 務 列 等 |
四 |
督學 |
薦任第8職等 |
技正 |
薦任第8職等 |
五 |
組長 |
薦任第7職等 |
技士 |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 |
營養師、護理師 |
師(三)級 |
社會工作師 |
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 |
科員、組員、
課員、幹事 |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 |
六 |
戶籍員 |
薦任第6職等 |
技佐 |
薦任第6職等 |
七 |
助理員 |
委任第4職等至第5職等 |
技佐 |
委任第4職等至第5職等 |
辦事員 |
委任第3職等至第5職等 |
戶籍員 |
委任第4職等至第5職等 |
護士 |
士(生)級 |
八 |
書記 |
委任第1職等至第3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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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本表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6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4條、第8條第2項規定訂定。
二、本表第二、三及五序列之職務,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府為應業務需要及避免陞遷序列層級過多致辦理甄審作業產生窒礙,主管(副主管)與非主管職務列為同一序列,以符彈性用人需求。
三、消費者保護官須符合「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辦法」及特別遴用職務須符合各該專業法規之規定始得任用。
四、本表適用於因編制員額較少致無法組織甄審委員會及由本府統籌辦理甄審案件之機關學校,上項各機關學校職務出缺時,依本表序列辦理陞遷。
五、本縣縣立體育場薦任第7職等至第8職等場長、殯葬管理所薦任第8職等所長、家庭教育中心薦任第7職等至第8職等主任及各戶政機關薦任第8職等主任,比照本表第四序列辦理。
六、其他未列入本表之職務,依據職務列等相當,比照同等序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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