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金門縣政府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計畫。
二、緣起:
(一)本府歷年撥補相關經費供各國中小改善及充實校園硬體資源,而縣內高中職因非本府權管單位,相關經費須向教育部爭取挹注,惟教育部補助經費有限,未能完全支應學校需求。
(二)為照顧地區各級學校均衡發展,提升地區整體教育水平,並基於地區教育之一致性,戮力推動高中職相關經費補助,以協助學校維護更新老舊設施設備、辦理各項校際、社團、學生競賽、交流等活動,保障師生安全、促進學校教學發展,爰訂定本補助計畫,期望能更健全校務發展。
三、目的:助於發展校務總體計畫,以營造優質的教學環境、促進學生跨領域學習為目標,保障師生在校安全,充實多元教材設備與活動,提升適性導向之專業素養。
四、補助對象:
(一) 國立金門高級中學。
(二) 國立金門高級農工職業學校。
五、辦理期程:
(一)申請期限:
學校應於前一年度4月30日前備文檢附申請計畫書紙本1式3份(須裝訂)及電子檔1份,報府辦理申請作業。
(二)執行期程:
自獲本府補助之日起至當年度12月31日止。
六、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補助原則:
1.優先向上級主管機關申請經費補助,或以參與競爭型計畫之方式獲致發展經費。
2.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項目執行,不得挪用於其他用途,若因特殊原因遭遇執行困難等需變更計畫內容,須報本府同意備查,調整逾10%者,則須經議會同意後方能辦理。
3.應於年度結束前執行完竣;其需求項目金額過大、施作期程長而無法如期執行完畢或衍生財務負擔有不確定之虞者,不宜提報申請。
(二)補助基準:
1.向上級主管機關申請之經費補助,不足款之部分得由本府視情況酌予補助。
2.各補助事項,本府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90%;全年合計補助總額上限為新臺幣2,000萬元。
申請計畫經費應依經常門及資本門劃分標準,並依實際需求核實提報,經本府及縣議會審議通過後核定,經費預算如未獲議會通過或部分刪減,本府得重新核定或調整補助經費額度。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業務單位成立審查委員會,由本府參議擔任召集人,教育處處長為副召集人,教育處副處長及主計處、財政處、工務處、行政處科長層級以上人員擔任審查委員,召開審查會議審查申請計畫,並由申請學 校簡報說明計畫內容,另本府得視需求赴校現地訪視,屆時請申請學校配合辦理。
(二)經府內審查完畢後,轉送議會審議,俟通過後由本府函發核定公文。
八、補助經費執行及核銷:如為經常門部分,需於年度內完成核結,如為資本門部分,需延長執行期程,須發生契約權責並經本府專案同意及預算保留後始得為之,並依據「附屬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等相關規定辦理。
九、進度管考執行措施:
(一)凡獲本案補助之學校,應配合本府進度管考作業辦理。
(二)為了解學校辦理情形,必要時本府得進行實地查核或督導訪視,俾發現問題時即時改進;其訪視結果得列入爾後相關補助之依據。
(三)受補助學校應確掌執行期程,執行成效不佳者,本府得酌減其下一年度相關補助經費額度。
(四)核定之補助計畫與實際執行內容不符或未能積極辦理,致期程延宕過久者,本府得要求其補助款全數或部分註銷,或於次年度停止其相關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