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7: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烈嶼鄉燃油機車換購電動機車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5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觀交字第1110034754 號令
法規體系: 交通旅遊類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為推動金門縣低碳島計畫,鼓勵烈嶼鄉民眾淘汰燃油機車換購電動機車,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汰舊換新加碼補助政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金門縣政府觀光處(以下簡稱本府觀光處),配合機關為金門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縣環保局)。

三、本要點所稱老舊機車係指以前出廠之燃油機車,出廠年份依中央政策及配套,由本府另行公告。

四、補助條件:
   (一)車籍資料登記於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烈嶼鄉之燃油機車,車籍登記年份依中央政策及配套,由本府另行公告。
   (二)每年1月1日至12月15日完成老舊機車報廢及回收手續者,並換購電動二輪車者,加碼補助新臺幣8,000元整。
   (三)換購之電動機車車籍資料必須登記於本縣烈嶼鄉。
   (四)本要點補助種類、金額、條件及須檢附之文件,依本縣機車汰舊換新與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要點相關文件及本要點附件一、二辦理。

五、補助期間:
  (一)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15日止,以購買發票日期為準。
  (二)申請補助者應於每年12月20日前向本縣環保局提出申請,收件日期以收件戳章日期為準。

六、補助限制:
  (一)換購電動二輪車,每人以補助1輛為限。
  (二)換購輕型以上電動機車,以經費預算為上限,用罄即不受理。
  (三)受補助之電動機車僅限於本縣使用,且二年內不得轉讓或運離本縣,如違反前述情形,經查證屬實者,由本府撤銷其補助,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四)法人、公務機關、國內製造商及其經銷商所購買之電動機車不予補助。

七、申請補助者由換購電動機車之經銷商彙整,再由電動機車製造廠、經銷商轉送本縣環保局,提出申請換購電動機車補助申請,經本縣環保局審核,函送申請補助者身分證明文件、新舊車資料及本要點附件一、二至本府觀光處辦理。

八、補助款以電匯申請人方式辦理,撥付之手續費逕由補助款中扣除。

九、申請文件如有不實或造假情事者,由本府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者,得適時修正之。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