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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11 03:1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公有路燈認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8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工土字第11100629501 號令
法規體系: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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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養護工程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結合民間團體力量,擴大運用社會資源,共同積極推動本縣路燈認養,減輕財政負擔,以期達到提高縣民生活品質之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公、私立機關(構)、團體、寺廟、公司行號或個人熱心公益者,皆可參與申請認養本所轄區道路公有路燈。

三、本要點認養之區域為金門縣本所轄管範圍內公共路燈,認養者得按路燈編號自由選擇認養,亦得按道路路段巷弄分別認養。

四、路燈認養期間以一年為期,期滿得重新辦理認養。

五、認養路燈以先登記者為優先;同一盞路燈,不得重複認養。

六、 認養者按認養基本金額每盞每年新臺幣五百元繳納費用,雙燈式路燈費用以二盞計算,辦理認養程序完成後(填妥意願書及繳費),由本所開立收據,供認養者收執。

七、經認養之公有路燈,本所得依認養者意願,於該盞路燈燈桿適當位置標示路燈認養者名稱,以資表彰。

八、經認養之路燈,於認養期間因道路等相關工程施工或其他因素需要,辦理路燈遷移或拆除時,本所得通知認養者另擇其他認養路燈。

九、認養者經完成認養及繳費程序後,本所不受理任何退費程序。                     

十、本縣辦理公有路燈認養所收受之認捐費用,得依認捐者意願,專款用於下列項目支出:
(一) 路燈之電費支應。
(二) 路燈之維修材料、零件汰換及簡易修繕所需費用。
(三) 與推動路燈認養制度相關之宣導或標示設置等行政成本。
(四) 前項支用應依財務相關管理規定辦理,並得公開使用明細以昭公信。

十一、本要點所需書表由本所另定之。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