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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7: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幼兒園收費調整審議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50008300 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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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二條及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五條所定收費審核事項,特設金門縣幼兒園收費調整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幼兒園收費調整之審議及備查事項。
   (二)幼兒園收費研究、諮詢及其他有關幼兒園收費調整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或其指定之人為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教育處代表一人。
   (二)本府社會處代表一人。
   (三)本府消費者保護官代表一人。
   (四)教保學者專家代表一人。
   (五)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二人。
   (六)幼兒家長團體代表一人。
   (七)會計師代表一人。
    本小組教保學者專家擔任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代表機關、團體出任之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代表出席。
    本小組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小組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ㄧ以上出席使得開會;審議決議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本小組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小組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由本府補派(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本小組會議審議之事項,應確實保密,並遵守行政程序法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

四、符合申請對象:
   (一)已依法立案完成之幼兒園。
   (二)符合「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5條規定之幼兒園。

五、審議期程:
   (一)每年三月二十日前向本府提出申請。
   (二)每年三月二十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本府教育處初步審議申請資料是否完備,其不合規定者,以書面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程序者,駁回其申請。
   (三)申請資料完備或完成補正程序之幼兒園得送本小組審議。本小組於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幼兒園申請收費調整需檢附下列資料一式十一份:
   (一) 申請資料檢核表。
   (二) 收費調整前後對照表。
   (三) 家長收費調整通知書或召開收費調整說明會或協商會議之相關紀錄。
   (四) 申請前一年度之全園經營收支分析表。
   (五) 申請調整項目之佐證資料(詳如檢核表)。
   (六) 申請前一年度申報國稅局之執行業務所得損益計算表及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

七、新設立及暫停招生屆滿申請復業之幼兒園,應於每學期補助申請截止日(上學期十月十五日、下學期四月十五日)前取得設立許可(復業許可),始得申請為符合「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五條規定幼兒園。

八、新立案幼兒園訂定收費需檢附下列資料一式十一份:
    (一) 申請資料檢核表。
    (二) 全園經營收支分析表。
    (三) 全園教職員工薪資核給表。
    (四) 收費情形設定表。

九、幼兒園申請新增或調整交通費,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式十一份:
    (一)交通費收支分析表。
    (二)當學期搭乘幼童專用車之幼生名冊或接送安全檢核紀錄資料。
    (三)最近一個月內幼童專用車燃料費繳費收據憑證資料。
    (四)燃料稅、牌照稅、幼童車保險費相關繳費憑證資料。
    (五)幼童車相關修繕、維護、保養憑證資料。

十、經本小組審議同意並由本府教育處審核通過且調高全學期收費額度者,應接受本府教育處定期或不定期派員督導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結果不符合申請內容者,以不符合補助要件之幼兒園論,本府教育處並得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五十一條及幼兒園補助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十一、幼兒園申請收費調整經本小組審議通過後,應辦事項:
      (一) 園方應依審議結果報送新學年之收費規定及家長繳費收據樣章至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備查。
      (二) 園方應於當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繳交全園教職員名錄、員額及薪資調整對照表、薪資轉帳證明、勞、健保投保證明(或勞工名卡)等相關佐證資料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十二、新立案幼兒園收費經本小組審議通過後,應辦事項:
      (一) 幼兒園應於立案後二個月內檢送全園教職員名錄、薪資轉帳證明、勞、健保投保證明(或勞工名卡)等相關佐證資料,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二) 另於當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繳交該年度稅捐稽徵機關業務調查(上、下半年度)、執行業務(其他)所得收支報告表、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書等資料,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十三、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