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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0:4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消救字第1130045358號
法規體系: 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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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要點依據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任務:

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調、聯繫事宜,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相關單位應變處理。

(三)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四)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支援事項。

(五)其他有關防救災事項。

三、成立時機:

(一)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地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即以書面報告縣長有關災害規模與災情,並提出成立本中心之具體建議,經縣長決定後,通知相關機關進駐作業。但災害情況緊急時,地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得先行以口頭報告,並於三日內補提書面報告。

(二)本中心置指揮官一人,由縣長擔任,綜理本中心災害應變事宜。副指揮官一人,由副縣長擔任;執行長一人,由秘書長擔任;執行秘書一人,由地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擔任,襄助指揮官處理本中心災害應變事宜。

(三)地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通知相關機關進駐後,進駐機關應依本要點所定開設時機,於一小時內完成進駐,展開各項緊急應變措施;金門縣後備服務中心除依本要點規定外,並依「國軍派駐地方政府災害應變中心連絡官作業暨支援救災工作執行要項」執行相關事宜。地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並應掌握進駐機關人員之出席情形,向指揮官報告。

(四)各編組機關首長應親自或指派辦理災害防救業務、熟稔救災資源分配調度,並獲充分授權之科()長以上層級人員進駐本中心及參加工作會報,統籌處理各項緊急應變及協調事宜。

四、開設及組成:

本中心依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災害類別及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災害,視災害狀況或應鄉()災害應變中心之請求,分級開設。各類災害開設時機及應進駐機關規定如下:

(一)風災(主管機關:消防局)

1.三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或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預測颱風暴風圈有侵襲本縣之可能,或經縣長裁示開設時間後,得三級開設。

(2)進駐機關:由消防局所屬人員進駐,進行防颱整備及宣導事宜,並得視颱風強度及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3)三級開設後通報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九岸巡隊、民政處、建設處、工務處、社會處及各鄉()公所應指派人員二十四小時留守執勤,俾利於接收災情及中央傳真通報後立即處置,並應轉知所屬加強防颱宣導及防救災整備事宜;另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九岸巡隊應至各海岸線柔性勸離民眾勿逗留海邊。

2.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或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預測颱風暴風圈可能影響本縣沿海,或受颱風外圍環流影響,本縣風雨預報平均風力達七級以上或陣風達十級以上,或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三百五十毫米以上,或經縣長裁示開設時間後,得二級開設。

(2)進駐機關:金門縣後備服務中心、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九岸巡隊、民政處、建設處、工務處、觀光處、社會處、消防局、警察局、衛生局,並得視颱風強度及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3.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或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經情資研判預計將對本縣陸地構成威脅,或經縣長裁示開設時間後,得一級開設。

(2)進駐機關: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金門縣後備服務中心、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九岸巡隊、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台電公司金門區營業處、中華電信金門營運處、民政處(1999)、建設處、教育處、工務處、觀光處、社會處、消防局、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金酒公司,並得視颱風強度及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3)召開工作會報時,除前述進駐單位外,另通知金門氣象站、財政處、行政處、主計處、人事處、各鄉()公所及縣屬二級單位(養護工程所、自來水廠、港務處、公共車船管理處、林務所)與會。

(二)震災、海嘯(主管機關:消防局)

1.開設時機:

(1)中央氣象署發布之地震震度達六弱以上。

(2)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

(3)中央氣象署發布海嘯警報,預估有可能侵襲本縣時。

2.進駐機關: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九岸巡隊、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九海巡隊、金門氣象站、台電公司金門區營業處、中華電信金門營運處、民政處、建設處、教育處、工務處、觀光處、社會處、人事處、消防局、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3.未達震災海嘯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條件仍有相關災情發生時,得視情節由消防局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依實需通知相關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三)重大火災、爆炸災害(主管機關:消防局)

1.開設時機:

(1)火災、爆炸災害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有持續擴大燃燒,無法有效控制,亟待救助。

(2)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公館等)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助。

2.進駐機關: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台電公司金門區營業處、中華電信金門營運處、民政處、建設處、工務處、觀光處、社會處、消防局、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3.未達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條件仍有相關災情發生時,得視情節由消防局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依實需通知相關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執行必要事宜。

(四)水災(主管機關:工務處)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署發布豪雨特報,預測本縣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三百五十毫米以上,或中央氣象局解除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仍持續發布豪雨特報,經工務處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九岸巡隊、台電公司金門區營業處、中華電信金門營運處、民政處、建設處、工務處、社會處、消防局、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自來水廠,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五)旱災(主管機關:農業用水-建設處;民生用水-工務處)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旱象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經主管機關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自來水系統給水缺水率高於百分之三十者。

(2)水庫、水庫與埤池聯合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3)埤池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4)河川或地下水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2.進駐機關: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金門氣象站、民政處、建設處、教育處、工務處、觀光處、社會處、行政處、衛生局、環境保護局、自來水廠,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六)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主管機關:建設處)

1.開設時機:估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建設處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造成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2)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造成陸域汙染面積達五千平方公尺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3)輸電線路災害,造成變電所全部停電,預估在二十四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2.進駐機關: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台電公司金門區營業處、中華電信金門營運處、民政處、財政處、建設處、教育處、工務處、觀光處、社會處、行政處、消防局、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七)寒害(主管機關:建設處)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署發布低溫特報紅色燈號(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六度以下,連續二十四小時)區域涵蓋本縣,有重大農業損失等災情發生之虞者。

2.進駐機關:建設處、農業試驗所、水產試驗所、畜產試驗所、林務所,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八)空難(主管機關:觀光處)

1.開設時機:航空器運作中發生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經觀光處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九岸巡隊、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九海巡隊、金門航空站、金門氣象站、台電公司金門區營業處、中華電信金門營運處、民政處、財政處、建設處、教育處、工務處、觀光處、社會處、行政處、主計處、人事處、消防局、警察局,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九)海難(主管機關:觀光處)

1.開設時機:本縣海域管轄範圍內發生海難事故,船舶損害嚴重,估計有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經觀光處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九岸巡隊、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九海巡隊、金門氣象站、台電公司金門營業處、中華電信金門營運處、民政處、財政處、建設處、教育處、工務處、觀光處、社會處、行政處、主計處、人事處、消防局、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港務處、公共車船管理處,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陸上交通事故(主管機關:觀光處)

1.開設時機:陸上交通事故估計有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或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經觀光處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九岸巡隊、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金門監理站、台電公司金門區營業處、中華電信金門營運處、民政處、財政處、建設處、教育處、工務處、觀光處、社會處、行政處、主計處、人事處、消防局、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公共車船管理處,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一)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主管機關:環境保護局)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環境保護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估計有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

(2)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建設處、社會處、消防局、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二)森林火災(主管機關:建設處)

1.開設時機:森林火災被害面積達十公頃以上,且經建設處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九岸巡隊、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台電公司金門區營業處、中華電信金門營運處、建設處、行政處、消防局、警察局、林務所,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三)動植物疫災(主管機關:建設處)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建設處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本縣發生甲類或人畜共通之動物傳染病時。

(2)臺灣地區發生甲類或人畜共通之動物傳染病,且有擴散蔓延之虞時。

(3)經縣長指示成立時。

(4)經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指示成立時。

2.進駐機關:由建設處視災害情節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或緊急應變小組,通知相關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四)生物病原災害(主管機關:衛生局)

1.開設時機:有傳染病流行疫情發生之虞,經衛生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衛生局視流行疫情狀況及應變需要成立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通知有關機關(單位、團體)派員參與會議或進駐。

3.生物病原災害得適用傳染病防治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十五)輻射災害(主管機關:環境保護局)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事故國或大陸地區發生國際核能事件第五級事故或核彈爆炸事故,或事故國或大陸地區通報放射性物質有限外釋,經核安會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環境保護局視災情及應變需要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或緊急應變小組,通知有關機關(單位、團體)派員參與會議或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事故國或大陸地區發生國際核能事件第六級(含)以上事故或核彈爆炸事故,或事故國或大陸地區通報放射性物質明顯外釋,經核安會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環境保護局視災情及應變需要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或緊急應變小組,通知有關機關(單位、團體)派員參與會議或進駐。
(3)建立輻射災害通報機制,確認輻射災害發生時,應立即通報核安會核安監管中心。

 

(十六)懸浮微粒物質災害(主管機關:環境保護局)

1.開設時機:因事故或氣象因素使懸浮微粒物質大量產生或大氣濃度升高,空氣品質達重度嚴重惡化(PM10濃度連續三小時達1,250μg/m3或二十四小時平均值達505μg/m3PM2.5濃度二十四小時平均值達350.5μg/m3),空氣品質預測資料未來四十八小時(二天)及以上空氣品質無減緩惡化之趨勢,經環境保護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民政處、建設處、教育處、工務處、觀光處、社會處、消防局、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並得視災情及應變需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有關機關(單位、團體)派員參與會議或進駐。

(十七)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金門縣災害防救會報指定地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害認定辦理。

五、任務分工:本中心進駐機關之任務分工詳如金門縣災害應變中心功能編組及任務執掌表(如附件一)

六、作業程序:

()本中心原則設於消防局,供地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執行有關緊急應變措施及行政支援事項,有關資訊、通訊等設施由消防局協助操作及維護。但地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視處理緊急應變措施之需要,另擇本中心之成立地點,經報請縣長同意後,通知有關機關進駐,並負責幕僚作業,執行災害應變措施。

()本中心成立後,由指揮官親自或指定人員發布成立訊息及有關災情。

()各編組機關派員進駐本中心後,指揮官或副指揮官應視災情狀況召開災害防救工作會議,瞭解各編組機關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關災情,並指示採取必要應變措施。

()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編組機關進駐人員應掌握業管各項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相關災情,隨時向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報告處置狀況。

()各編組機關進駐本中心之人員,應接受本中心指揮官之指揮、協調及整合。

()本中心撤除後,各進駐機關應詳實記錄本中心運作期間業管相關災情及處置措施,於撤除後五日內逕送地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彙整、陳報;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相關機關依權責繼續辦理。

七、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本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本縣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定之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應設緊急應變小組並建立緊急應變機制:

()緊急應變小組由機關首長、單位主管或公共事業負責人擔任召集人,召集所屬單位、人員及附屬機關予以編組,並指派科()長或同職等職務人員為該小組業務主管,擔任各該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災害防救業務聯繫協調窗口。

()緊急應變小組應有固定作業場所,設置傳真、聯絡電話及相關必要設備,指定二十四小時聯繫待命人員,受理電話及傳真通報,對於突發狀況,立即反映與處理。

()緊急應變小組應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行運作,主動互相聯繫協調通報,並執行災情蒐集、查證、彙整、通報、災害搶救及救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

()緊急應變小組應於本中心成立後配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續運作至災害狀況解除為止。

八、多種災害發生之處理模式:

()多種重大災害同時發生時,相關地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即分別報請縣長,決定分別成立本中心或合併成立本中心,並指定其一地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統籌各項災害之指揮、督導與協調。

()因風災伴隨或接續發生水災等互有因果關係之災害時,本中心執行秘書原則由消防局局長擔任。

()因震災或海嘯併同發生輻射災害時:

1.本中心執行秘書原則由消防局局長擔任,俟震災、海嘯應變處置已告一段落,而輻射災害尚須處理時,執行秘書改由環境保護局局長擔任。

2.有關輻射災害居民疏散撤離部分,由環境保護局主導,其他單位配合參與

()本中心成立後,續有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各該地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仍應即報請縣長,決定併同本中心運作,或另成立災害應變中心。

()重大災害型態未明者,原則由消防局先行負責相關緊急應變事宜,視災害規模成立緊急應變小組或災害應變中心,再由消防局協同相關單位視災害之類型、規模、性質、災情及影響層面,立即報告縣長,據以指定地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統籌指揮、督導與協調。

九、縮小編組及撤除時機:

()縮小編組時機:

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且無緊急應變任務需求時,地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得報請指揮官決定縮小編組規模,對已無執行緊急應變任務需要者予以歸建,其餘必要進駐機關人員持續辦理相關應變任務。

()撤除時機:

災害緊急處變處置已完成,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關或單位自行辦理,且無緊急應變任務需求時,地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得以口頭或書面報告指揮官撤除本中心。

十、各編組機關應指派專責人員建立緊急聯絡名冊予消防局彙整後,函送有關機關;緊急聯絡名冊如有異動情形,應主動將最新資料報送消防局隨時更新。

十一、各編組機關相關人員執行本中心各項任務成效卓著者,由進駐機關依規定敘獎;執行不力且情節重大者,依規定議處。

附件一-金門縣災害應變中心功能編組及任務執掌表

編組名稱 組成單位(人員) 任務
指揮官 縣長 綜理本縣災害防救指揮事宜。
副指揮官 副縣長 襄助指揮官處理本縣災害防救各項事宜。
執行長 秘書長 襄助指揮官處理本縣災害防救各項事宜。
執行秘書 地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兼任 襄助指揮官、副指揮官及執行長處理災害防救事宜。
消防組 消防局
(局長兼任組長)
  1. 掌理風災、震災、海嘯、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應變中心開設事宜。
  2. 辦理災害情資彙整、災損推估、災情查報通報等相關事宜。
  3. 負責災害現場人命救助、救生、到院前緊急救護等相關事宜。
  4. 督導所屬消防人員、義消人員、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執行災害防救整備、災情查報通報等相關事宜。
  5. 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民政組 民政處
(處長兼任組長)
  1. 協助各鄉(鎮)公所災害應變中心之設置、作業及災害防救整備、災害蒐集及通報、災民撤離、統計等事宜。
  2. 協助各鄉(鎮)公所強化防救組織功能,檢查民間房屋設施之預檢工作及勘查統計民間災情等事宜。
  3. 對受災建築物及其他設施之處理有關事項。
  4. 協助社會處辦理救濟及災害發生後提供法律服務事宜。
  5. 辦理住宅及城鄉災情損失清查、統計事宜。
  6. 協助各項勞工災害之搶救及復舊重建工作等事宜。
  7. 協調動員國軍支援各項災害之搶救及災區復舊等事宜。
  8. 協調國軍辦理空中人造雨及救旱有關運輸事項。
  9. 軍方支援部隊接待及調查事項。
  10. 災民之登記、接待、統計、查報及管理事項。
  11. 協助罹難者辦理喪葬善後有關事宜。
  12. 有關原住民案件處理協調相關事項。
  13. 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14. 督導鄉(鎮)公所實施防颱村里廣播。
財務組 財政處、主計處
(處長兼任組長)
  1. 有關防救災財源籌措及經費支用等相關事項。
  2. 配合中央政策洽商金融機構協助辦理農、工、商業資金融通及災民復建貸款事宜。
  3. 辦理其他有關財政及業務權責事項。
建設組 建設處
(處長兼任組長)
  1. 掌理旱災(農業用水)、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寒害、森林火災及動植物疫災成立應變中心事宜。
  2. 督導公民營事業有關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等災害防救措施、搶修、維護及災情查報傳遞、統計彙整、聯繫等事項。
  3. 督導事業有關公用氣體、油料及電力供應之協調事項。
  4. 負責辦理工商災害損失調查、登記及協助復舊工作事宜。
  5. 業務權責所屬目的事業主管對象災害之協助處理事項。
  6. 協助辦理農、漁、林、牧業災情查報、設施防護、搶修與善後處理工作等事宜。
  7. 聯繫農業部農糧署供應調節救災糧食。
  8. 建築物(含施工中)工程災害搶險與搶修協調、聯繫(含所需機具、人員調配)及復舊執行事宜。
  9. 建築物結構安全檢查鑑定事項。
  10. 危險建築物、構造物限制使用或拆除與應即補強事項。
  11. 災害時動員各類專家技術人員及營繕機械協助救災有關事宜。
  12. 辦理有關農地重劃區農水路維護、搶修事宜。
  13. 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教育組 教育處
(處長兼任組長)
  1. 避難收容處所(縣屬學校校舍)之配合提供。
  2. 業務權責所屬目的事業主管對象災害之協助處理事項。
  3. 各教育機關、機構災害處理事宜。
  4. 協辦防災宣導事宜。
  5. 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工務組 工務處
(處長兼任組長)
  1. 掌理水災、旱災(民生用水)成立應變中心事宜。
  2. 綜合性治水措施之執行、水壩檢查、疏浚措施、洩洪、河川水位及洪水預警之提供與通報事項。
  3. 業務權責所屬目的事業主管對象災害之協助處理事項。
  4. 車、船、航空器等重大交通事故、工程災害搶修復舊執行處理與協助搶救事宜。
  5. 災害時動員各類專家技術人員及營繕機械協助救災有關事宜。
  6. 辦理道路、橋樑、水壩、堤防、河川設施搶修、災情查報、傳遞、統計事宜。
  7. 公路、橋樑及交通設施災害防救措施之督導、災情之彙整及緊急搶修之聯繫事項。
  8. 用水緊急應變措施之實施事項。
  9. 河川水位、水庫洩洪及洪水預警通報之提供事項。
  10. 督導自來水輸配水管線緊急搶修與復舊等事宜。
  11. 緊急調配供水事項。
  12. 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交通組 觀光處
(處長兼任組長)
  1. 風景區災害搶救、景觀維護及災後復舊事項。
  2. 滯留旅客協調安置處理。
  3. 觀光客之管理、動員。
  4. 一般旅賓館災害善後復舊之處理事項。
  5. 掌理海、空難、陸上交通事故等災害成立應變中心事宜。
  6. 協助調用車輛配合災民疏散接運、救災人員、器材、物資之運輸事項。
  7. 公路、航空、海運交通狀況之彙整。
  8. 本中心與災區傳播媒體單位採訪招待、管理及災情發布內容相關事宜。
  9. 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社會組 社會處
(處長兼任組長)
  1. 救災物資之籌備及儲存事項。
  2. 避難收容處所之規劃、指定、分配佈置管理事項。
  3. 災民救濟口糧、救濟金應急發放、災民之就業輔導事項。
  4. 各界捐贈物資之接受與轉發事項。
  5. 社會福利機構等災害處理事項。
  6. 災民收容由金門防衛指揮部、教育處、觀光處、金門縣紅十字會等配合參與。
  7. 掌握轄內運用志工之情形。
  8. 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行政組 行政處
(處長兼任組長)
  1. 辦理災害期間救災物資(救災裝備器材、救濟物、口糧)採購、儲備、緊急供應及相關後勤支援事宜。
  2. 負責本中心作業人員與災區救災人員飲食及寢具等供應事項。
  3. 負責災害防救政令宣導等事項。
  4. 辦理有關災害法制、訴願及國家賠償事宜。
  5. 協助本中心災害防救資訊管理相關事宜。
  6. 有關本中心各組執行災害防救民眾申訴案件之列管及管制作業。
  7. 協助列管本中心各組執行重大災害防救工作案件。
  8. 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人事組 人事處
(處長兼任組長)
  1. 發佈本縣停止上課、上班情形。
  2. 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政風組 政風處
(處長兼任組長)
  1. 督導本中心各組執行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2. 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警察組 警察局
(局長兼任組長)
  1. 負責災區屍體處理、現場警戒、治安維護、交通管制、秩序維持、刑事案件調查移送等相關事項處理。
  2. 船、航空器等重大交通事故現場協助搶救處理之相關事宜。
  3. 重大爆裂物爆炸事故現場協助搶救處理之相關事項。
  4. 負責災害期間監視市場防止物價波動與災區交通狀況之查報、外僑災害(含大陸來金暫住及旅遊人口)之處理、應變戒備協調支援等相關事宜。
  5. 督導各警察單位(含民防、義警、義交)災害防救整備、災害蒐集及通報等事宜。
  6. 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衛生組 衛生局
(局長兼任組長)
  1. 掌理生物病原災害成立應變中心或應變小組事宜。
  2. 災區救護站之規劃、設立、運作與藥品衛材調度事項。
  3. 醫療機構之指揮調配及提供災區緊急醫療與後續醫療照顧事項。
  4. 災區民眾心理創傷之預防與輔導相關事宜。
  5. 災區防疫之監測、通報、調查及相關處理工作。
  6. 督導各醫院、衛生所及衛生機構發生災害應變處理。
  7. 成立地區災難救護應變體系。
  8. 規劃辦理地區醫療後送程序及措施。
  9. 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環保及輻災救援組 環境保護局
(局長兼任組長)
  1. 掌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非因海難事件導致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未達一百公噸之海洋污染、輻射災害及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成立應變中心或應變小組事宜。
  2. 負責災區環境、廢棄物清除處理及災區消毒工作等事宜。
  3. 負責提供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搶救相關資訊及協助發生事故之廠家處理善後事項。
  4. 勘查災區及預估動員器材、藥劑數量,迅速因應處理。
  5. 災區飲用水水質抽驗事項。
  6. 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地政組 地政局
(局長兼任組長)
  1. 辦理新闢農地重劃區農水路系統工程未完工前維護、搶修事宜。
  2. 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文化組 文化局
(局長兼任組長)
  1. 負責古蹟文物保護措施執行事項。
  2. 負責古蹟文物災損搶修(救)、災情彙整、查報、重建復舊工作事項。
  3. 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稅務組 稅務局
(局長兼任組長)
  1. 辦理有關災害稅捐減免事宜。
  2. 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自來水組 自來水廠
(廠長兼任組長)
  1. 自來水輸配水管線緊急搶修與復舊等事宜。
  2. 緊急調配供水事項。
  3. 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林務組 林務所
(所長兼任組長)
  1. 道路傾倒樹木緊急搶復相關事宜。
  2. 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水域組 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九海巡隊
(隊長兼任組長)
  1. 船難協助處理。
  2. 海域受困船隻、船員搶救。
  3. 海域障礙協助排除。
  4. 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國軍組 陸軍金門防衛
指揮部
金門縣後備
服務中心
  1. 協助強堵堤防、搶修交通、災民急救、災區重建復舊工作等事宜。
  2. 軍事責任區內動員人力、裝備就近支援鄉鎮執行救災及復舊。
  3. 軍事管制區內災害搶救、重建、復舊事宜。
  4. 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氣象組 金門氣象站
  1. 負責提供各項氣象資料及協助相關諮詢工作。
  2. 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電力維護組 台灣電力公司
金門區營業處
(經理兼任組長)
  1. 負責電力輸配、災害緊急搶修、截斷電源與災後供電復舊等事宜。
  2. 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電信維護組 中華電信南區分公司金門營運處
(經理兼任組長)
  1. 負責電信輸配、緊急搶救與電信復舊等事宜。
  2. 災區架設緊急通訊設備、器材設施事宜。
  3. 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瓦斯維護組 農會、聯宏、
福建金門等
瓦斯供應行
(農會總幹事兼任組長)
  1. 負責災時供氣處理與災後供氣復舊等事宜。
  2. 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石油維護組 中油金馬
行銷中心
(主任兼任組長)
  1. 負責供油管線路緊急協調搶修處理及災後供油復舊等事宜。
  2. 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