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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3: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公立國民小學自辦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社字第1110006328 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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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定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二、金門縣公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自行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者(以下簡稱本服務),應依相關法令及本補充規定辦理。

三、學校辦理本服務,不得更動學校原訂作息時間、教學計畫或進行超前進度之教學,並應以提供學校作業輔導、團康體能活動及生活照顧為主;課後照顧班並應冠以學校附設之名稱。

四、學校辦理本服務以自開學日起一週內(含例假日)開班為原則,其實施時間原則如下:
    (一)週一至週五,放學後最晚至下午六時,必要時得延長至下午七時。
    (二)寒暑假是否實施及時間由各校自行決定。
    (三)本服務時間每節四十分鐘,每節課之間應安排五分至十分鐘休息時間。
    前項服務時間,學校得視實際情形調整之。

五、本服務開班原則如下:
    (一)為顧及學生權益,每班學生以十五人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二十五人。
    (二)班級中如有身心障礙學生,每班以二人為原則,並應酌予減少該班級人數。
    (三)學校得視身心障礙學生照顧需要,以專班方式辦理本服務。

六、學校辦理本服務時,應訂定年度實施計畫,內容包括辦理班別、時間、師資條件、收退費基準、活動內容、場地設施、安全照護、行政人力任務編組表及其他相關事項。
    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前完成規劃,並辦理學生參與意願調查,相關資料留校備查。
    學校視學生報名情況,得將不同年級學生併同開班。各學校間亦得基於教育資源共享,跨校招收學生。

七、本服務收費以下列計算方式為原則,由各校自行訂定:
    (一)於學校上班時間辦理時,每位學生收費:新臺幣二六○元×服務總節數 ÷○.七÷學生數。
    (二)於學校下班時間及寒暑假辦理時,每位學生收費:新臺幣四○○元× 服務總節數÷ ○.七 ÷學生數。
    前項收費,得採每月收費或一次收費;參加學生未滿十五人者,得酌予提高收費,但不得超過第一項收費之百分之二十,並應報本府核准。
   
第一項本服務總節數,因故未能依原定服務節數實施時,應依比率減收費用。

八、學校辦理課後照顧班之收費支應基準如下:
    (一)教師鐘點費:以佔總收費百分之七十為原則。
    (二)行政費:以佔總收費百分之三十為原則,包括水電費、材料費、勞健保費(含補充保費)、勞退金、資遣費、加班費、獎金及意外責任保險等勞動權益保障費用,或學生活動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三)教材及學習材料費得另外收取。
     行政費得勻支支付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及情況特殊學生學費。
     加班費之支領得按支給標準核實支給,並以實際參與工作之任務編組內人員為限,其所需經費得由學校編列相關經費支應。
     所收費用不敷使用時,以發放教師鐘點費為優先。如教師鐘點費核實支付金額未達收費總金額百分之七十時,得併入行政費用內使用。

九、學校辦理課後照顧班收取費用應專款專用,以收支平衡及明細公開為原則。其收支得由學校採代收代付方式辦理,並應妥為管理會計帳冊。

十、學生參加本服務之退費基準如下:
    (一)於確定開班日前申請退費者,退還所繳費用之全部。
    (二)確定開班後未逾本服務總節數三分之ㄧ,申請退費者,不論是否開始本服務,退還所繳費用之三分之二。
    (三)開班後超過本服務總節數三分之ㄧ未達三分之二申請退費者,退還所繳費用之三分之ㄧ。
    (四)申請退費時達本服務總節數之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五)學校因故未能開辦本服務者,應全額退還費用。
    (六)學生因法定傳染病或防疫需要無法參加本服務者得申請退費。
    (七)教材及學習材料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十一、課後照顧班應配置下列相關人員:
    (一)執行秘書:
        學校課後照顧班應置執行秘書一人,得由校長就校內教師派兼之。
    (二)課後照顧服務人員:
        每招收兒童二十五人,應置一人;未滿二十五人者,以二十五人計;得由校長就校內教師派兼之或聘請合格人員擔任之,校內教師並應徵詢其意願。
    (三)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
        由學校視需要酌置之,並得由校長就校內教師派兼之。

十二、學校應依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妥善規劃安排場地以安置本服務學生,如留校時間較長,應選定進出動線離大門警衛室較近的場地,以維護師生安全,學校排定本服務之教室,原班級應予配合。

十三、本府得聘請學者專家、行政人員及有關人員組成推動及督導小組至學校訪視考核,辦理成效良好之學校,視辦理成效另予獎勵。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