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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11 01: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獎助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家庭教育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3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10018066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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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家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補助及獎勵對象如下:

一、機關: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機關。

二、機構:本府所屬社會教育機構。

三、學校: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內之公私立學校及幼兒園。

四、法人及團體:登記、立案或所在地在本縣之法人及團體。

第三條 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依本府公告之補助規定及期程,檢具補助申請表、實施計畫書及計畫經費項目申請表,向本府提出申請。

前項補助經費以部分補助為原則。但配合本府政策特殊需求辦理之活動,得全額補助。

第四條 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依本辦法申請獎勵者,應依本府公告之獎勵規定及期程提出申請。

前項獎勵之核給,以推展家庭教育具有績效,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本府審查通過後為之。

第五條 前條獎勵之方式,由本府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狀、獎座、獎勵金,或以其他方式獎勵之。

第六條 前條獎勵金以運用於家庭教育人才培訓、志工與行政人員研習、教學研究及國內外交流觀摩為限。

第七條 本府為審查補助、獎勵之申請案,得遴聘學者、專家及本府代表組成審查小組,或委託經核准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為之。

前項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審查,必要時,得邀請申請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到場說明,或進行實地訪視。

第八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不予補助或獎勵;已核准補助或獎勵者,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撤銷或廢止補助或獎勵,命其繳回各該補助或獎勵之全部或一部。

一、申請之文件及各項資料有虛偽不實或違法。

二、未依本府核定之補助計畫執行。

三、獎勵金之使用違反第七條規定。

四、執行成效不佳。

五、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府之訪視或輔導。

第九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