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縣合法旅館經營者更新室內裝潢,俾減輕銀行貸款利息之負擔,以提供旅客優質住宿環境,提昇住宿服務品質,依據「金門縣觀光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對象:
(一)依「旅館業管理規則」第四條規定,領取本府核發旅館業登記證之
旅館業。
(二)暫停營業之旅館業,應依「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申報
復業並經核准者,始得提出申請。
(三)旅館業如有歇業或旅館業登記證經註銷者,不得提出申請。
(四)已於以前年度申請金門縣輔導金門地區旅館業室內裝修貸款利息補貼並獲補貼核准撥款者,補貼期滿後,不得以原貸款重複提出申請;以不同室內裝修計畫提出貸款申請者,則不在此限。
三、
裝修計畫書審查:
申請本要點之利息補貼前,應先檢附旅館室內裝修計畫書(含計畫期間工期及進度表、計畫施作內容及範圍、預算金額、經營能力及預期效益),本府得派員現勘訪視其經營現況及需求,並經本府召開審議會議,審查旅館室內裝修計畫書內容及預算金額,並核定利息補貼金額額度,審查通過後發給同意函。
四、
申請方式及期程:
通過第二點、第三點之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貸款利
息補貼:
(一)
第一階段:
1.
金門地區旅館業室內裝修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書。
2.
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3.
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旅館業登記證影本一份。
4.
金融機構核准貸款之證明文件。
5.
切結書。
前項文件如有欠缺,經本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及實際貸款者需為負責人或公司名稱,若貸款者非負責人或公司名稱者,該申請案不予同意補貼。
(二)
第二階段(提出撥款申請):
經本府核定同意補貼之旅館業者,補助金額核撥申請須於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提出(以收件戳章日期為準),並應檢送下列書表:
1.
當年度金融機構貸款之證明文件(客戶往來明細表、放款利息收據)。
2.
貸款餘額與利息金額表。
3.
金門地區旅館室內裝修貸款利息補貼領款收據。
4.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貸款利息補貼額度:
每件申請利息補貼最高以總核貸金額新臺幣二千萬元為限;補助範圍除室內裝修外,尚可包括室內陳設,但不包括藝術品。
六、提供利息補貼措施:
(一)補貼利率:參照交通部觀光局修訂「獎勵觀光產業升級優惠貸款要
點」,按年利率補貼百分之一點六五,其餘由業者負擔。但貸款利
息低於百分之一點六五時,以實際貸款利率補貼利息。
(二)補貼期間:自核准日次月起連續計算,貸款利息補貼最長以五年為
限;其餘期間貸款利息由業者自行全額負擔。
七、完工查核機制:
接受補貼之案件,旅館室內裝修完工後30日內陳報本府,本府將派員
進行現場查核,如施工完成項目未依原核定之計畫執行者,依本要點
第八點規定辦理。
八、本府得不定期派員查訪申請計畫執行進度。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應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貼:
(一)
應撤銷:施工完成及經現場查核,與旅館裝修計畫不符者,撤銷原核定資格。
(二)
應廢止:
1.
於補貼期間內,逾期繳納本息達二個月者。
2.
於補貼期間內,經營不善或因其他原因致停業、歇業、解散者。
3.
於補貼期間內,旅館業之負責人變更者,但因繼承者,則不在此限。
4.
於補貼期間內,營業行為涉違反重大違規情事者。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金門縣觀光發展基金」預算支應。
十、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