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8: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輔導通用計程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觀交字第1100112719號令
法規體系: 交通旅遊類
全文檔案: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目的: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政策辦理補助計畫政策,打造地區及觀光旅遊有愛、無礙之交通環境,另考量金門縣位處離島,地區業者各項成本高,為鼓勵地區計程車業者投入通用計程車服務之列,加碼補助通用計程車購車補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期間:
(一)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11年10月31日前。
(二)施行期間:即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三、補助對象:
(一)本要點所定通用計程車,係指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設置輪椅區之小客車(不含客貨兩用車),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十二條及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六十七點等規定。
(二)補助對象應取得本縣協助辦理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補助通用計程車計畫(下稱:補助計畫)同意核定函及符合上述補助計畫及其要點、行政契約書各項規定:
1.所購買之通用計程車須為未曾登檢領照之全新車輛。
2.通過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補助通用計程車核定者。

四、服務對象:
本要點所定通用計程車之服務對象為行動不便者,包含身心障礙者及搭乘輪椅之乘客。

五、補助費用:
本府補助通過交通部通用計程車補貼計畫者,購置新車價款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惟本府補助購車金額加計交通部補助購車金額,包含約當關稅額度在內,含車輛及設備費用之百分之四十九為限。

六、督導考核機制:
核撥補助經費之通用計程車地區業者,應依下列規定受本府監督考核:
(一)依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補助通用計程車作業要點第四、五點辦理。
(二)業者或個人申請者,應於六個月內提供通用計程車服務;因特殊情形未能如期籌備完成者得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契約訂定之期限。
(三)經查獲有變更為自用車、拆除輪椅升降台或活動式坡道之輔助上下車裝置或加裝座椅者,由公路監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處罰。
(四)申請補助購置之通用計程車於登檢領照後,應正常營運至少六年,前三年不得過戶予其他人使用。(公路監理機關於車輛掛牌後停止受理前述異動)。
 (五)違反第一、二、三款規定者,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六年內再有違反前述規定,由本府依第一款營運期之比例追繳購車補助款及其比例5%。
(六)申請補助購置之通用計程車違反第四款規定者,將追繳本府購車補助款及行政處理費(購車補助款5%)。
(七)依補助計畫行政契約規定提供營運資料;倘經本府通知限期提供仍不配合者,依其與本府所訂之行政契約辦理。
(八)受補助車輛應於車輛應於後座雙側車門把手周邊顯眼處位置標示「交通部公共運輸計畫補助」,如有設置行銷廣告,不得遮蔽前述補助字樣,倘未標示或遮蔽將依本府所訂之行政契約辦理。

七、本府經交通部同意補助通用計程車申請補助營運計畫之執行管考、補助經費核銷等作業,依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核定規定辦理。

八、本府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將補助之相關資訊,公開於機關網站。

九、計程車駕駛人須提交相關申請文件及簽訂相關切結文件(如附件)。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