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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11 02: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辦理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縣內他校服務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20027631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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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所屬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暨附設幼兒園、幼兒園(以下簡稱所屬學校)間現職教師聘任之引介(以下簡稱介聘),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所屬學校申請以介聘方式進用他縣市現職教師,及所屬學校現職教師申請介聘至他縣市服務者,悉依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本府為辦理所屬學校間現職教師介聘,應成立教師介聘審查小組,協調及審查以下事項:

(一)超額教師介聘事項。

(二)教師申請縣內介聘工作。

(三)其他有關教師介聘工作之協調事項。

國民中學、國民小學(不含特殊教育班)教師介聘審查小組,置委員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

(二)執行委員一人,由教育處學管科科長兼任。

(三)校長代表三人,由本府就所屬學校校長聘兼之。

(四)教師組織代表三人,由本府邀請金門縣教師會推派代表聘兼之。

(五)本府人事處代表一人

幼兒園、特殊教育班教師介聘審查小組,置委員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

(二)執行委員一人,由教育處特幼科科長兼任。

(三)校(園)長代表三人,由本府就所屬學校及幼兒園校(園)長聘兼之。

(四)教師組織代表三人,由本府邀請金門縣教師會推派代表聘兼之。

(五)本府人事處代表一人。

教師介聘審查小組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執行委員擔任主席。執行委員亦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未指定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教師介聘審查小組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教師介聘審查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相關規定支領出席費。

四、本府為辦理教師縣內介聘相關作業,應隨時統計各該年度所屬學校之教師缺額及專長授課情形,並將各校現職教師超額情形、師資培育公費生之分發、依法應控留員額等情形納入考量。

本府為辦理前項統計作業,得向所屬學校調閱各項資料,或請求填復相關表件,所屬學校應予配合。

第一項之統計,於本府辦理師資培育公費生及教師甄選等類科及缺額之提報作業時,亦應納入參考,以供各該委員會或審查小組為審議之依據。

五、本府辦理教師介聘之作業次序如下:

(一)超額教師之介聘。

(二)縣內教師介聘。

前項各款作業,應於辦理公費合格教師需求提報及教師甄選前完成。

六、本府所屬學校遇有缺額時,得向本府申請以縣內介聘方式進用之。

現職教師有縣內介聘之需求時,得提出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服務學校申請,並由服務學校函送本府審查。

前項申請,於同一年度僅得就介聘至縣內他校及介聘至他縣市擇一為之,學校應負審核之責。違者達成介聘視為無效,並準用第十四點處理。

教師尚在留職停薪期間申請介聘者,以各該年度八月一日已復職者為限。

教師介聘之申請,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始得為之。

七、現職教師為前點第二項之申請,除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及離島建設條例另有規定外,應在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且不得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一)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之情事者。

(二)教師法第十六條不續聘之情事。

(三)教師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

(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公費學生,於義務服務期間。

前項所稱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係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所計算之實際年資。但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仍得採計至多二學期。

八、除有前點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外,學校對於依本要點達成介聘之教師,應予聘任,不得拒絕。

九、現職教師申請介聘,應以其已登記或檢定之下列科(類)別為限:

(一)國民中學:各科別或專任輔導教師。

(二)國民小學:普通班、特殊教育班、專任輔導教師或加註英語專長教師。

(三)幼兒園:普通班、特殊教育班。

十、現職教師應依其現職任教科(類)別申請介聘。應聘非現職任教科(類)別者,應有該介聘科(類)別專長教師證書,且最近三年內應於同級公立學校任教該科(類)別課程一年以上。

前項所稱現職任教科(類)別,係指現職教師與服務學校訂定之聘約所載明之應聘科(類)別。

十一、現職教師之介聘,應檢附下列表件,向原服務學校提出申請:

(一)現職任教階段科(類)別之合格教師證書。

(二)申請表(含各項積分項目)。

(三)各該學年度服務年資證明、成績考核通知書、獎懲紀錄表、研習時數證明及專長類別證明等各項積分相關證明文件。

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人事單位,應依申請表所列各項積分項目,確實審核申請介聘教師之積分,並以採計其於公立學校現職服務教育階段及科(類)別為限。

第一項之申請,經原服務學校函送本府後,不得變更內容或撤回。

十二、本府現職教師之介聘申請,應依以下項目加總採計積分,計算總積分(除服務年資採計至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外,餘一律採計至介聘申請截止日):

(一)申請介聘原因,最高計三十分。

(二)於本縣最近五年依「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規定之進修研習,最高計十五分。

(三)服務年資,最高計三十分。

(四)於本縣最近五年獎懲,最高計三十分。

(五)於本縣服務最近五年成績考核,最高計五分。

(六)其他項目,最高計十五分。

(七)教師專業發展,最高計二十五分。

前項各款項目之認定基準及採計積分,另以附表定之。

第一項第七款之辦理方式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定之。

教師介聘審查小組完成積分審查後,申請介聘教師應於本府公告之期限內至本府教育處確認積分,逾期未確認積分視同放棄介聘。

介聘作業依第十三點之作業階段,按核給積分之高低,採公開作業方式辦理,以總積分最高者達成介聘。積分相同時,以第一項各款項目之積分,依序比較至最高者。各款積分皆相同時,以抽籤決定達成介聘者。

經申請介聘之現職教師依第一項各款提出採計之總積分,於達成介聘後之介聘申請,不予採計。

十三、縣內介聘作業,按申請介聘教師積分高低,選填志願為一所學校,以單調方式進行介聘教師志願學校。

十四、達成介聘之教師,應於規定日期前攜帶介聘報到通知單、教師證書正本、原服務學校之服務證明等本府指定文件,至介聘學校辦理報到。

未依期限辦理前項報到,或聘任未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視為介聘失效,仍留原學校服務,原學校不得拒絕。

前項教師未依期限辦理報到,於當年度縣內介聘起算十年內,不得再申請縣內介聘。無故未辦理報到者,原學校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相關規定核予記過一次以上之懲處。

因第二項及前項情事,致影響他校教師介聘者,各該介聘結果均視為失效,各教師仍留原學校服務,原學校不得拒絕。但未報到或聘任未獲通過教師之原學校可增開缺額者,不在此限。

達成介聘者,當年度不得再報名參加本縣或所屬學校主辦之教師甄選。已報名者,其應試資格應予撤銷。已獲錄取者,應撤銷其錄取資格。

十五、執行本要點相關之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