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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8: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公立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服務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130054504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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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服務作業要點」。

二、目的
為協助本縣縣立專設幼兒園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以下簡稱公立幼兒園)提供延長照顧服務,支持家庭育兒,使學齡前幼兒在健康安全之環境成長,特訂定本要點。

三、實施原則
(一)課後延長照顧及寒、暑假加托服務期間,不得辦理課後才藝班;其服務內容應符合幼兒身心發展,並兼顧生活教育。
(二)辦理課後延長照顧不得更動幼兒園原定作息時間及妨礙正常教學之實施。
(三)課後延長照顧服務及寒、暑假加托服務,應尊重家長參與意願,不得強迫。
(四)家長必須負責自行接送參與課後延長照顧及寒、暑假加托服務之幼兒。
(五)幼兒園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提供延長照顧服務,班級人數及照顧服務人員配置,比照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之規定。

四、補助對象
(一)參加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延長照顧及寒、暑假加托服務,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之幼兒:
  1.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及其他經濟情況特殊者。
  2. 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通過且安置於本縣特教班及普通班就讀之身心障礙幼兒。
  3. 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五足歲幼兒。但不包括家戶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合計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或年利息所得在新臺十萬元者。
  4. 第一目所稱經濟情況特殊者,指經縣府專案核准,屬經濟弱勢且有必要協助之家庭之幼兒。
(二)辦理課後延長照顧、寒、暑假加托服務及收托身心障礙幼兒參與之公立幼兒園。

五、辦理時間
(一)課後延長照顧服務:教保活動課程起訖日期及寒、暑假期間,每日教保課程之後,至多補助二小時,每日時間之計算,不得早於下午四時。
(二)寒、暑假加托服務:寒、暑假期間比照平日時間提供服務。
(三)補助期間為幼兒完成註冊至結業離園止。但五歲幼兒補助期間,計算至當學年度結束(七月三十一日)止;新生之補助期間,自學年度開始(八月一日)。
(四)課後延長照顧服務停托依學校需要停止服務二至三次;寒、暑假期間得準用非營利幼兒園停托五日。

六、師資來源
(一)以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為優先。
(二)課後延長照顧服務及寒、暑假加托服務之照顧服務人員資格,應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條規定。
(三)教師助理員進用資格,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收費基準
(一)課後延長照顧服務:採每月參加者,每小時新臺幣三十五元,半小時新臺幣二十元;經濟需要協助幼兒,免收費。
(二)寒、暑假加托服務:採每月參加者,每月新臺幣二千元;採部分日數參加者,每日新臺幣一百二十元;經濟需要協助幼兒,免收費。
(三)幼兒臨時參加者(於函報本府後加托者屬之),其課後延長照顧服務,每小時以新臺幣五十元計,半小時以新臺幣三十元計,寒、暑假加托服務,每日以新臺幣二百四十元計。

八、經費支用標準
(一)加置照顧服務人力人事費:公立幼兒園得申請加置專任照顧服務人力一人,每名人力最高核定新臺幣六十五萬元。
(二)鐘點費:
 1.每小時新臺幣四百元。
 2.於上班時間提供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不得領取鐘點費。
(三)行政費:
 1.公立幼兒園得申請延長照顧服務期間之事務費、水電費、雜費與其他相關費用,及行政人員加班費。
 2.依參與延長照顧服務之幼兒人數,每三十人為一級距,核予補助如下:
  1.  
 (1)招收三十人以下者:平日課後延長照顧服務及寒假核予新臺幣七千五百元,暑假(七月及八月)核予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2)招收人數每逾三十人,平日課後延長照顧服務及寒假每一級距增加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暑假(七月及八月)每一級距增加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3.公立幼兒園得視需求安排行政人力,所需經費由行政費項下支應。
(四)寒、暑假加托服務午餐費及點心費:依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公立幼兒園登載之午餐費及點心費核算數額,並按參與延長照顧服務之幼兒人數覈實計算經費。
(五)身心障礙學生配置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公立幼兒園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人數三人以下得申請加置一名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每增加二人,再增置一名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九、加置照顧服務人力之進用、薪資、工作時間及相關權益事項如下:
(一)進用:由本府統一甄選。但學期中臨時出缺未有備取人員者,得由公立幼兒園自行公開甄選。
(二)薪資支給:具教保員資格者,準用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以下簡稱契進辦法)第十三條附表一教保員薪資支給基準表,按學歷支薪;未具教保員資格者,準用契進辦法第十三條附表二助理教保員薪資支給基準表支薪。
(三)工作時間:每日八小時,自上午十時至下午六時三十分。但寒、暑假期間每日工作時間之起訖,得依人力調度需求酌予調整,惟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四)其考核及晉薪,準用契進辦法相關規定,其餘勞動權益依勞動基準法、契進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補助,其申請及撥款程序如下:
(一)經費申請:
 1.申請第八點第一款補助者,依本府公告之期限,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資料函報,再由國教署依公立幼兒園人力配置及辦理情形審核後,核定之。
 2.申請第八點第二款至第五款補助者,由公立幼兒園於每學年度開始前至幼生系統填具開班資訊,經本府於幼生系統審核後,國教署再依公立幼兒園實際開辦情形核予補助。
(二)經費請撥:
 1.由國教署依公立幼兒園前一學年度各學期及寒、暑假期間參與延長照顧服務幼兒之情形,於每學年度辦理前,預為核定當學年度所需經費,並預先撥付部分經費。
 2.於各學期開學後,依幼生系統公立幼兒園登載之幼生參與情形,計算各月收費總額及計算不足款,扣除前期撥付數後,再撥付剩餘經費。

十一、經費核銷
(一)經費支用及核銷結報,依金門縣政府補助(委辦)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本府所定期限辦理。
(二)公立幼兒園因幼兒中途加入或離園,致公立幼兒園支付費用有不足者,於經費核銷前,得報本府追加補助經費;第八點第一款加置照顧服務人力人事費有賸餘者,應返還本府。

十二、退費事項:
(一)幼兒連續請假達五日以上(不包括例假日),或因疫情及流行性傳染病等配合停課之期間達五日以上者,應按家長每月繳交費用、幼兒當月未參加服務日數及幼兒園當月提供課後延長照顧服務及加托服務日數之比率,核實計算辦理退費。
(二)參加本服務學生欲中途退出,經其家長提出書面申請並敘明理由者,應按比例計算退還剩餘之費用。

十三、申請補助經費期程
(一)暑假、第1學期:每年1月15日前造冊完畢。
(二)寒假、第2學期:每年7月31日前造冊完畢。

十四、獎勵
凡參與本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承辦本業務之行政人員或家長義工,其態度認真負責者,得酌予獎勵。

十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幼生延長照顧活動期間,得商請衛生保健及校警人員參與,以維護幼生安全。
(二)公立幼兒園應安排導護人員維護參加本服務之幼生放學安全事宜。
(三)公立幼兒園不得利用本服務另列名目加收費用。
(四)場地以運用校內各項設備及設施為主;必須使用其他場所、設備、設施時應以師生安全及服務需要為優先考量。
(五)學校在辦理延長照顧之前,應妥善做好意願調查及各項籌備工作,並利用家長會議、家長參觀日、朝會等時間,多加宣導,應與教師、幼兒及家長充分溝通說明,實施期間經常與家長保持密切聯繫。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