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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03: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所轄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及服務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00070340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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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置所轄學校專任教師、代理教師(以下簡稱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提供金門縣教師諮商輔導支持服務(以下簡稱支持服務),特依教師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
本府應設教師諮商輔導支持中心(以下簡稱教師支持中心),或委託設有諮商輔導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
 
第3
教師支持中心服務對象為本府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教師及任職滿一學期代理教師,代理教師之服務以代理期間為限;校長得準用本辦法規定,由教師支持中心提供支持服務。
前項教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教師支持中心就該事件不提供支持服務:
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之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
二、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調查屬實之校園霸凌事件行為人。
三、進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處理程序中之教師。
 
第4
本辦法所定支持服務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心靈成長:規劃年度教師心靈成長課程。
二、專業諮詢:提供教師因工作適應、輔導與管教學生、親師溝通、生涯規劃、壓力調適、人際關係、情緒管理等議題而產生心理困擾之專業諮詢服務,並以電話協談、個案討論、轉介、提供資訊等方式辦理。
三、個別諮商輔導:以個別諮商或個別輔導方式,透過對話,協助教師自我覺察與統整,以解決教師心理困擾,增進教師心理健康。
四、團體諮商輔導:以團體諮商或工作坊方式,透過不同議題探討,幫助教師自我覺察及統整,以紓解教師工作壓力,增進教師心理健康。
五、心理危機介入:提供專業心理諮詢、諮商輔導,協助教師因應校園危機帶來之心理衝擊,以安頓教師身心。
六、其他支持服務。
 
第5
教師支持中心得依教師之特殊需求,聘請學者專家、精神科醫師、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以下簡稱專業人員),提供支持服務。
聘請前項專業人員所需費用,得比照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教師諮商輔導支持服務要點之經費補助基準表支給。
 
第6
教師得向教師支持中心申請支持服務;本府所轄學校經教師同意後,得協助申請教師支持中心之支持服務。
教師申請第四條第二款或第四款支持服務者,專業人員應先告知相關權利及保密規定,再由教師支持中心提供支持服務。
教師申請第四條第三款或第五款支持服務者,應簽署同意書後,再由教師支持中心提供支持服務。
 
第7
教師支持中心對於申請支持服務之教師不提供任何證明書或診斷書。
 
第8
教師支持中心提供教師第四條第三款支持服務,以每人每年八次為限。但有特殊狀況者,經專業人員評估及教師支持中心認定後,得增加至十二次。
教師支持中心提供教師第四條第四款支持服務,以每人每年參與一個團體諮商輔導為原則。
 
第9
教師支持中心得與下列機關(單位)、學校、機構合作運用相關設施、設備或場地:
一、本府所轄學校、機關(單位)或機構。
二、具諮商輔導相關單位或系、所之大專校院。
三、公、私立醫療機構、心理諮商所或心理治療所。
 
第10
教師支持中心提供支持服務之相關工作人員,應依其身分別或專業別,遵守醫師法、心理師法、社會工作師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並遵守專業倫理規範。
前項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負保密義務,不得洩漏。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為避免緊急危難之處置,不在此限。
前二項所定教師支持中心提供支持服務之相關工作人員,包括學者專家、精神科醫師、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行政人員、業務佐理人員或曾任教師支持中心職務之人員。
精神科醫師對於申請支持服務之教師應以諮詢、評估與轉介為主,不得進行任何醫療行為。
 
第11
教師諮商輔導資料或紀錄蒐集、處理及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前項資料或紀錄得以書面或電子儲存媒體資料保存,並應自服務結束後保存十年;其以電子儲存媒體儲存者,必要時得採電子簽章或加密方式處理之。
已逾保存年限之相關紀錄及資料,應定期銷毀,並以每年一次為原則。
 
第12
本府及所屬學校,不得因教師接受教師支持中心提供之支持服務,而就其工作、成績考核及其他相關權益為差別待遇。
 
第13
本府所屬學校應與教師支持中心密切合作,不定期辦理宣導活動並公告教師支持服務之資訊,鼓勵教師利用相關資源。
 
第14
本府及所屬學校對推動支持服務相關工作著有績效之人員,應予以獎勵,並列入年度考核之參據。
 
第15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