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係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訂定。
二、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各機關辦理縣議員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縣議員所提之地方建設建議事項(以下簡稱建議案)應以工程施作、財物採購為限,並依相關規定辦理財物登記。
四、建議案項目以下列各主管機關業務範圍為主:
(一)民政處:村里辦公處或村里民活動中心整修、興建工程、無障礙設施設置及購置財物設備等案件。
(二)社會處:社區活動中心整修、興建工程、無障礙設施設置、社區監視系統設施建置(不含主要道路)、社區活動中心暨附屬單位購置設施設備、兒童遊樂設施等案件。
(三)行政處:建置網路資訊案件。
(四)建設處:鄉村整建、城鄉美化、產業道路、農田排水、漁業設施工程等案件。
(五)觀光處:觀光設施、停車場工程等案件。
(六)工務處:水利及下水道、計畫道路、橋樑、路燈工程等案件。
(七)教育處:學校改善教學環境、教學設施設備等案件。
(八)其他未列事項依「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所列掌理事項辦理。
五、建議案不得以定額分配方式處理,所受理之建議案應符合公共使用、公共利益原則。另為符法令規定及免流於浪費,以下情形不予核列經費辦理及購置:
(一)購置、裝置或建置於違法占有之土地或違章建築者。
(二)計畫已執行完成後方提出申請者。
(三)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不符規定者。
六、建議案審議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縣議員填具建議書提送鄉鎮公所者,由鄉鎮公所就建議案性質,依下列事項辦理後,向本府提出:
1.建議案為工程性質,應擬訂工程概算、簡要工程說明及施作位置圖、現地照片。
2.建議案為財物性質,應檢附估價單、型錄或設備照片。
(二)由本府各主管機關主政,依業管法令、政策及本要點辦理審議並簽辦。各主管機關審議建議案,應本透明、公平、公開及客觀原則,依程序簽奉核定後辦理。
七、建議案如涉及財物或工程之採購,均應確實依預算法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不得意圖規避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
八、為利年度預算執行及採購作業時程,建議案宜於當年度十月底前向本府提出,有修正或撤案時亦同。
九、本府各主管機關辦理建議案應予登記列管,定期將辦理情形,依規定格式填送本府主計處彙整,於本府網站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