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管制金門縣政府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答復金門縣議會(議員)書面質詢(
以下簡稱書面質詢)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定期會期間,各機關答詢議會(議員)書面質詢,應採府函、一案一文方式答復及發文。原
則上正本受文者為金門縣議會,副本受文者為提案議員、本府民政處(以下簡稱民政處);
例外(如來文要求)以質詢議員正本受文者,並副知民政處。
三、各機關於收受書面質詢作業流程如下:
(一)收文:依案件屬性由各該權責機關收文。
(二)分文:
1.依案情分送本府各一級機關暨直屬機關答復;如來文內容涉及二個機關以上
者,應以來文所述業務較多之機關為主答機關。各機關於收受書面質詢函正本
後,如認為非屬本機關權責業務者,應簽會相關單位,送本府陳核可後,送民
政處辦理改分。
2.主答機關於收受書面質詢案,應即分送承辦人員。
(三)承辦:
1.書面質詢函正本收受機關即為主答機關,如涉及其他機關之權責,主答機關應
主動聯繫,彙整資料後回復;主答機關如為爭取時效,得要求協辦機關以傳真、
e-mail等方式即時提供資料。
2.副本收受機關原則上不須另行答復,惟涉及權責業務之協辦機關,須提供資料
給主答機關彙復;協辦機關倘未能及時提供,而須另行函復者,應將未能提供之
理由告知主答機關後,始能另行函復。主答機關並應於復函中向議會說明協辦機
關將另行函復。
3.主答機關承辦人員收到書面質詢案,應即簽辦送核。
4.各機關收議員書面質詢案,倘案件如因蒐集資料、彙辦等原因,無法有具體結
果答復者,得先行答復議會說明困難原因,俟完成後再另行答復。
(四)陳判:為掌握時效,對於書面質詢案,應使用紅色卷宗陳核,隨到隨閱。質詢內
容若涉及跨局處較複雜之業務或一級機關首長者,應將答復函稿陳請秘書長代
為決行,必要時,陳請縣長核判;質詢對象為一級機關以下首長者,得由一級
機關首長代為決行。
(五)發文:判行後主答機關應立即於半個工作天內完成發文作業程序。
(六)登載:各機關函復議員書面質詢案次日,應至本府KM系統-知識管理系統-議員
質詢業務事項填報答詢內容,並上傳書面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