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65歲以上老年人口數逐年增加,許多青壯年人口因求學、工作等因素大量外移其他縣市,獨居老年人口數逐年攀升。為加強照顧本縣列冊獨居老人,使其免於孤寂與生活危難,特結合相關單位資源提供適切協助與照顧,使其享有尊敬、安全、溫馨之社區生活環境。
二、依據:
老人福利法第23條、第24條、第41條至第43條及衛生福利部「115年度擴大獨居老人服務實施計畫」。
三、目的:
為落實在地老化及對長者關懷,藉由提供獨居長者相關補充性、支持性之服務,使獨居之長者獲得妥善、周全之社會照顧及網絡支持,特訂定本服務計畫。
四、實施對象:
(一)65歲以上老人、55歲以上原住民,實際獨自居住於本縣且非居住於機構。
(二)65歲以上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評估需關懷服務者,得視同前項之獨居老人:
1.直系血親卑親屬未居住於本縣。
2.同住配偶年滿65歲。
3.同住者無照顧能力。
五、主辦單位:
金門縣政府社會處。
六、協辦單位:
金門縣政府民政處、金門縣各鄉(鎮)公所、本縣各社區發展協會、本縣各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緊急救援系統承接單位、金門縣警察局、金門縣消防局及金門縣衛生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金門縣榮民服務處、民間單位(財團法人華山社會福利基金會)。
七、實施內容:
(一)獨居老人數位作業平台:鄉(鎮)公所、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及相關服務單位登打服務紀錄作為核銷依據;每季由鄉(鎮)公所定期彙整本縣獨居老人資料,相關資料列冊建檔。
(二)服務項目:
1.經評估家庭支持薄弱、社會參與程度低落,或資訊資源匱乏之服務對象,依其需求分為四級,提供下列服務:
(1)關懷服務(含關懷訪視、就醫協助、生活協助、資訊提供及轉介、其他相關之獨居老人服務)。
(2)電話問安。
(3)餐飲服務。
(4)緊急救援服務。
2.於發生天然災害時,提供服務對象即時通知、防災撤離、緊急避難或所需物資等協助。
(三)轉介機制:
1.社會福利資源轉介(如送餐服務、居家服務、安裝緊急救援系統、申請預防走失愛心手鍊、經濟扶助等福利服務)。
2.特殊個案轉介本縣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及老人保護窗口等單位服務。
(四)服務項目紀錄:
1.獨居老人生活關懷表(如附件1)。
2.獨居老人關懷服務紀錄表單(如附件2)。
3.獨居老人電話問安服務紀錄表單(如附件3)。
4.獨居老人餐飲服務紀錄表單(如附件4)
(五)督導機制:
1.每季由鄉(鎮)公所定期彙整本縣獨居老人資料,並將相關資料列冊建檔。
2.透過鄉(鎮)公所、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及相關服務單位,主動聯繫個案提供服務,並鼓勵老人發揮潛能,自助助人,強化個案鄰里的支持系統。
3.每半年透過聯繫會報討論及解決服務過程中所遭遇之困境與難題。
八、實施單位分工如下:
(一)金門縣政府民政處
1.輔導村(里)長及村(里)幹事辦理獨居老人清查,俾便列冊管理。
2.村(里)長及村(里)幹事於服務過程中,若遇原列冊獨居長者因故(辭世、離境等因素)改變獨居身分或新增列之獨居長者,應主動通報鄉(鎮)公所社會課更新異動名冊,俾便提供適切服務。
(二)金門縣各鄉(鎮)公所
1.每季確實清查轄區內之獨居老人資料列冊建檔,應即確認其福利身分,按季報本府核備,落實關懷機制,以利提供相關服務及掌握服務使用情形。
2.落實關懷訪視、電話問安及配合因應氣候變動之健康衝擊機制啟動提供相關服務。
3.獨居老人死亡而無遺屬與遺產者,由鄉(鎮)公所辦理殮葬。
(三)金門縣警察局
1.警勤區員警平日即利用勤區查察勤務機會,經常探視關懷勤區內獨居老人,並依需求協助社會福利資源連結。
2.春節重要節日應加強關懷轄內低(中低)收入獨居老人及弱勢群族,以維護安全。
(四)金門縣消防局
1.協助獨居長者檢視居家用火、用電安全,並協助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以預防火警之發生,減少生命財產損失。
2.於寒流來襲期間,加強宣導獨居長者防範一氧化碳中毒措施,及燃氣熱水器正確安裝使用方式,避免一氧化碳中毒。
3.受理緊急報案及執行緊急救護相關勤務。
(五)金門縣衛生局
1.獨居老人罹患或疑似精神疾病,出現疑似精神症狀干擾導致自傷傷人或有自傷傷人之虞,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緊急護送就醫要件,可立即撥打110、119聯絡,共同護送至指定精神醫療機構。
2.辦理健康促進活動,邀請獨居老人參加,實現在地人服務在地人理念。
3.相關單位於服務中發現有獨居長者需要居家照顧、使用輔具、交通接送、專業服務等服務項目,轉介金門縣衛生局評估並提供後續服務。(居家復能及居家護理服務,需個案有家屬或照顧者可接受服務單位指導)
(六)金門縣政府社會處
1.獨居老人資料建檔列管。
2.提供獨居老人諮詢服務、緊急救援系統等相關社會福利措施。
3.透過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及相關社政志願服務資源,辦理關懷訪視、電話問安等服務。另因應氣候變動配合中央措施提供相關服務。
4.獨居老人如有疑似被疏忽、遺棄或虐待之情形,應提供保護措施與緊急安置。
(七)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針對來院就醫之獨居老人,視其需由提供協助,如陪同就醫,評估經濟補助等相關服務。
(八)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金門縣榮民服務處:提供轄內具有榮民身分之獨居老人相關福利服務。依規定辦理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等相關事宜。
(九)財團法人華山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提供轄內獨居老人相關福利服務。
九、訪視頻率:
依服務對象需求等級提供不同頻率之關懷訪視、電話問安、生活協助、就醫協助等服務,並得視服務對象實際狀況隨時調整服務需求等級。
(一)需求等級四:每月至少服務4次;其中關懷訪視至少2次。
(二)需求等級三:每月至少服務2次;其中關懷訪視至少1次。
(三)需求等級二:每月至少服務1次。
(四)需求等級一:每案每年以多元形式至少提供1次服務。
十、預期效益:
(一)實現在地人服務在地人之理念。
(二)針對獨居老人依其需求評估情形,提供不同程度之關懷服務。
(三)落實預防照顧普及化,建立社區照顧支持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