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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21:5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代償墊付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7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0900618451 號令
法規體系: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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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源起
    為提升身心障礙者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品質及取得便利性,降低民眾購買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之經濟及行政流程負擔,本府依據衛生福利部108年4月8日「研商長照與身障輔具補助流程簡化相關議題會議」決議訂定本計畫,以建立本府輔具購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費用補助代償墊付之特約廠商(以下簡稱代償墊付特約廠商) 名單,並提供申請輔具之民眾,依其自身需求向代償墊付特約廠商購置輔具或發包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工程,並由該廠商提供輔具補助款項代墊及後續核銷請款等服務。期將廠商服務制度化,逐步提升廠商服務品質,提供民眾更友善便利之服務。
 
二、主辦單位:金門縣政府(社會處)
 
三、服務對象
    設籍金門縣具身心障礙證明,並依據「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已取得「身心障礙輔具費用補助核定函」者。
 
四、辦理方式
  (一)憑「身心障礙輔具費用補助核定函」向代償墊付特約廠商購置輔具,倘購置金額高於補助金額者,需繳付自費額予代償墊付特約廠商。
  (二)代償墊付特約廠商代墊補助款項並向本府辦理核銷事宜,經審查無訛後,補助款將匯至該廠商帳戶。
 
五、代償墊付特約廠商資格
    有意願配合本府輔具補助請領相關規定,且符合下列二者之一:
  (一)輔具販售:營利事業登記證中有醫療器材製造、零售、批發,機車批發、零售等相關營業項目;如販售醫療器材者,需符合藥事法第 27 條規定。
  (二)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工程承製:營利事業登記證中有土木、營造、室內裝潢等相關營業項目。
 
六、代償墊付特約廠商申請方式
    依本計畫提送「金門縣政府身心障礙輔具費用補助代償墊付服務特約廠商申請表」及相關附件資料,經本府審核通過後,簽訂「金門縣政府身心障礙輔具購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費用補助代償墊付服  務契約書」;代償墊付特約廠商資料如有異動,應主動檢具相關資料以書面通知本府。
 
七、代償墊付特約廠商對民眾服務內容
  (一)依據民眾取得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補助核定函」,以代償墊付方式,提供所需輔具購買或無障礙環境改善。
  (二)代償墊付特約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提供代償墊付服務。
  (三)應依據「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先核定後購買之規定辦理,告知民眾正確輔具補助申辦流程,或提供本府諮詢方式。
 
八、代償墊付特約廠商與本府之合作內容
  (一)協助民眾取得所需輔具,並填寫本計畫規定核銷表件。
  (二)每月彙整核銷表件及完成資訊系統資料建置,於次月10日前送達本府辦理核銷請款事宜。
  (三)確實張貼本府提供之代償墊付特約廠商標誌與宣導海報等資訊。
  (四)參與本府(含本縣輔具中心)辦理之輔具業務教育訓練或相關會議。。
  (五)不得自行回收民眾舊輔具,應轉交本府委辦之輔具中心,或請民眾自行交由輔具資源中心回收再利用。
 
九、查核機制
  (一)撥款前召集輔具核銷承辦人與輔具中心專業人員進行核銷表件審查,文件不符規定或輔具品項不正確等,予以退件,限期補正。
  (二)完成核銷後,本府提供清冊由輔具中心逐案進行檢核訪視(電訪或家訪)與滿意度調查,遇不符規定或輔具品項不正確等情形,函請代償墊付特約廠商繳回請領款項。
  (三)若發生假冒、冒用、以詐術或其他不法行為申請或領取補助等情形,本府將依據藥事法,蒐集相關事證,函送衛生局進行調查,並請合約廠商先行繳回請領款項。
 
十、解約條款
    若有下列情事則函文通知解除代償墊付特約廠商契約關係:
  (一)以假冒、冒用、詐術或其他不法行為申請或領取補助者。
  (二)本府定期辦理之輔具業務教育訓練或相關會議無故缺席者。
  (三)接獲民眾投訴達3次,或經滿意度調查服務有明顯疑慮,並本府輔導無效紀錄在案者。
  (四)無法確實配合本府核銷請款事宜或其他本府認定不適合繼續合作者。
 
十一、續約條款
  契約到期前1個月,本府將函送下一年度同意書調查廠商續約意願。
 
十二、核銷作業
  (一)代償墊付特約廠商需依據「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辦理核銷作業。
  (二)代償墊付特約廠商於每月10日前依本府規定提送下列核銷文件向本府申報費用前一個月服務費用,本府將於申報日之次日起15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核銷文件無訛者,將於申報日起30日內核撥支付服務費用。
 
十三、核銷文件
  (一)領款收據。
  (二)經廠商用印之請款清冊。
  (三)輔具支出憑證黏存單。
  (四)輔具補助核定結果通知書影本。
  (五)民眾購買補助證明。
  (六)輔具照片(免評估項目除外)。
  (七)輔具保固書影本或廠商買賣保固切結書影本。
 
十四、本計畫奉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