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計畫目的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金門地區遊覽車客運業加速汰換現有老舊營運車輛,以提高服務品質,發揮節能減碳之效益,依據金門縣觀光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之一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經費來源:年度預算經費18,000,000元整,由離島建設基金及本府觀光發展基金支應(經費用罄為止)。
三、補助對象:
領有「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之公司或行號,其執照登記之營業種類為「遊覽車客運業」、營業區域為「金門」。
四、申請條件:
(一)年度新購全新或較新(指車齡五年以下)遊覽車並汰換已於金門縣完成領牌或過戶手續最近一年有營運事實之所屬現有營業遊覽車者。
(二)申請汰換年度仍繼續經營者,未有停業、破產或歇業等未營運事實者。
(三)申請補助對象未有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經監理機關依公路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處分者。
(四)申請補助對象應提出公司整體車齡資料,且汰換對象應以該公司所屬遊覽車輛中較老舊(指出廠車齡超過十五年)之車輛優先汰換,所換購車輛應定期至環保單位檢驗,並符合環保第五期排放標準。
(五)已受領購車(含全新及較新車輛)補助之車輛,不得再申請補助。
五、申請方式及期程:
(一)第一階段(提送購車計畫畫):
申請補助須於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以收件戳章日期為準)提具遊覽車汰舊換新獎助計畫申請書送本府,本府得按當年度預算審核優先次序(以購置全新車輛為優先),依序補助汰換,並應檢送下列 書表:(其中影本需與正本相符)
1.填具汰舊換新車輛購車計畫申請書(附件三)。
2.汽車運輸業執照影本。
3.公司證明(如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4.申請人或負責人國民身份證影本。
5.新購遊覽車型錄或規格表或牌照登記書影本。
6.新購遊覽車估價單或汽車買賣合約書影本。
7.預計汰換之遊覽車行車執照及牌照登記書影本。
8.公司遊覽車車輛車齡分佈調查表(附件四)。
經本府核定購車補助計畫次日算起一百二十個日曆天完成購車合約及交車領牌作業。
(二)第二階段(提出撥款申請):
補助金額核撥申請須於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提出(以收件戳章日期為準),並應檢送下列書表:(其中影本需與正本相符)
1.填具申請年度汰舊換新車輛補助請款書(附件五)。
2.汰舊換新領款收據(附件六)。
3.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4.新領汽車行車執照影本。
5.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
6.購車收據或相關證明文件。
7.報廢車輛證明文件影本。
8.汰舊換新車輛切結書(附件七)。
9.車輛相片六張(前、後、左、右、行李廂、乘客座位)。
10.全新車輛應檢附車輛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文件。
六、補助基準:
(一)本要點補助基準依購置遊覽車齡之車價比例予以補助,其補助額度及補助上限如附件二。
(二)新購之遊覽車符合規定,則依上開比例核予補助車價;所稱車價為不含營業稅;倘另有其他相關規定免徵稅額者,則應扣除稅額後(),提出申請。
七、審核原則:
(一)核撥經費時,公司已無繼續經營事實,或監理機關認為有發生嚴重影響公司經營,致影響補助車輛採購之事實者,不予補助。
(二)未依本要點執行期程辦理者,不予補助。
(三)統一發票所載日期較本計畫實施日期為早或跨年度者,不予補助。
(四)申請文件不實或造假者,不予補助。
(五)申請補助之遊覽車輛於五年內不得過戶,期間車輛不得移作他用、轉售或同台車重複請領者,應視情節輕重得追回違規車輛已撥付之補助款。
(六)違反本要點申請規定或前一年申請本府相關購車補助有違反使用限制規定,應視情節輕重得追回違規車輛已撥付之補助款,且違規業者當年度不得提出申請計畫;倘當年度業經本府核列完成,則得連同當年度核定內容一併撤銷補助。
(七)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及其規定應填列事項及檢附文件,均為補助申請要件之一部分,申請人應切實遵守;如經查有虛偽買賣、造假不實、已獲他機關補助或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應無條件退還補助款。
八、鼓勵汰換措施:
為鼓勵踴躍汰換老舊營運遊覽車輛並購置全新遊覽車之客運業者,完成汰換後將函請本府暨所屬機關單位,於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中優先配合租用。
九、預期效益:
(一)有效降低地區遊覽車平均車齡,發揮節能減碳之效益。
(二)營造友善安全旅遊環境,形塑地區優質服務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