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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2: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公共工程涉及軍事設施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工企字第1090105302號函
法規體系: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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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金門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為確保本縣公共工程涉及軍事設施可有效妥善保護,以期軍事設施之保存活化與開發共融共存,特訂定本原則。

  2. 公共工程自起案至工程完工交付階段處理原則:

    1. 計畫起案前置階段:

      1. 本縣各機關學校於辦理公共工程先期規劃,應參考本府「先期規劃(可行性研究/評估)作業程序」確實將區域內既有軍事設施之調查與因應計畫納入辦理。

      2. 工區範圍內若涉及軍事設施者,應依實需邀集相關單位(: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南部地區工程營產處、金門縣文化局、金門縣政府觀光處、金門縣政府財政處、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等。)及地方相關團體(:金門戰地史蹟學會等)辦理會勘,由各單位本於權責認定並妥擬因應作為。

      3. 工區範圍內之軍事設施如有涉及文化資產(以下簡稱文資)之虞,應先行提報主管機關(本縣文化局)辦理價值評估或審議,並據以研擬相關保存因應計畫,非涉及文資身分者亦需擬定相關因應計畫。

      4. 續依前述協調確認結果及處理方式,機關應辦理公開說明(依個案性質研討辦理)

    2. 工程執行需求計畫書擬定階段:

依上開原則擬定之因應計畫,應專章載明於需求計畫書中,以供後續勞務廠商據以辦理。

    1. 規劃及設計階段:

      1. 工程計畫委託技術服務廠商後,應再次辦理基地調查,工區範圍若發現非計畫內之軍事設施,應依第()款第24目辦理(屬委辦案件者,應由洽辦機關本於權責辦理)

      2. 依需求計畫研擬保護或拆除計畫。

        1. 各規劃設計階段應專章妥擬詳細軍事設施保護或拆除計畫及納入相關設計圖說或規範,並於各階段邀集相關單位(洽辦單位、文化局及金門戰地史蹟學會等)與會確認。並視實需(配合洽辦單位)辦理說明會後,再據以調整計畫方案。

        2. 既有軍事設施依上開規定擬定相關計畫後,應併同相關圖說及規範,函報文資主管機關(本縣文化局)審查,若無涉及文資者,仍應函報文資主管機關備查。

      3. 工程發包作業:

工程涉及軍事設施者,應依本款第2目之(2)函報文資主管機關(本縣文化局)核備或備查後,始可辦理發包。於尚未獲文資主管機關同意核備或備查,若有急需發包之情事,應敘明緣由專案簽辦。

    1. 施工階段:

      1. 主辦機關應召開開工前協調會,明確告知施工廠商契約所約定工區內軍事設施之處理作為。

      2. 工程於施工前應督促承商落實基地清查及測量放樣,並邀集相關單位現地會勘,確認其施工方法及程序之妥適性後,始可動工。

      3. 施工期間應隨時監測各軍事設施之情況,並適時留存紀錄。

      4. 工程於施工中若有不慎損及計畫內之軍事設施,應立即停工(依實需全面停工或部分停工),並圍設圍籬做人員安全管制,且儘速通知各業管單位辦理現地會勘,確認其臨時保護加固方式及後續因應作為。

    2. 施工中如遇有不可預期或隱蔽之軍事設施,應立即停工(依實需全面停工或部分停工),並依本點第()款第4目規定辦理(屬委辦案件者,若有涉及文資之虞者,其相關所需行政程序,應由洽辦機關本於權責辦理,代辦機關協辦)

    3. 完工交付:

工程完工驗收後,區域內之軍事設施由管理單位依相關規定辦理保存維護或活化。

  1. 本原則未規定之事項,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並隨時檢討修訂之。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