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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順利推展公共工程,減少發生開工後工程進度落後、停工或終止契約等情形,以有效執行預算,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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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各鄉鎮公所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關)辦理公共工程開工條件檢核,除依法令完成相關事項外,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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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注意事項所稱公共工程,指單一標案預算金額達公告金額以上者。
以統包方式辦理之工程,其執行過程得參照第四點附件一、第八點附件二所列項目自行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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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應自可行性研究或規劃設計階段即預先檢討「公共工程開工管制條件機關應辦事項檢核表」(以下簡稱機關應辦事項檢核表,格式如附件一)所列項目,妥善排定作業時程,並於招標前確實檢核。
機關應將前項機關應辦事項檢核表納入公共工程委託
規劃設計招標文件,並由規劃設計單位先行查填後,報請機關辦理後續檢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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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招標前,應查填機關應辦事項檢核表,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檢核作業流程如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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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應辦事項檢核表如全部項目檢核結果為「無需辦理」或「已完成」,機關可續行辦理招標工作;如有項目檢核結果為「未完成」,機關應檢討評估該項目影響情形,預估完成時程及因應備案。
工程規模達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二億元之工程,應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另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工程,於報經上級機關同意後,始得進行招標,並持續辦理未完成事項,招標文件應載明未完成事項及得保留決標條件。
前項所定報經上級機關同意後始得進行招標,上級機關得衡酌機關作業能力及執行效率,授權機關自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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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點尚有未完成項目而已進行招標之標案,機關應於開標前覆核未完成事項辦理情形;如仍有未完成項目且開標後有得為決標對象,必要時得保留決標,經機關整體評估影響程度及因應備案後,決定是否決標,以兼顧採購效率及執行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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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開工前,機關應請廠商查填「公共工程開工管制條件廠商應辦事項檢核表」(以下簡稱廠商應辦事項檢核表,格式如附件二),經監造單位審查後報請機關備查,並於開工後確實執行。
機關應將前項廠商應辦事項檢核表納入公共工程招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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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應將本注意事項及附件辦理情形列入查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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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得依本注意事項,另定細部作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