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辦理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金之分配,除依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規定辦理外,依本規定分配之。
二、本規定所稱主管機關為本府、協助查獲機關指本府所屬機關。
三、主辦查緝機關獎勵金百分之二點五分配予縣長。但每案主辦查緝機關獎勵金未達新臺幣(下同)四千元不予分配。
四、除前點分配之獎勵金外,其餘分配予查獲機關之獎勵金分配比率如下:
(一)主管機關自行查獲之案件,係由協助查獲機關協助者,分配予主管機關百分之八十、協助查獲機關百分之二十。
(二)協助查獲機關查獲之案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者,全數分配予協助查獲機關。
(三)主管機關會同協助查獲機關查獲之案件,分配予主管機關百分之六十、協助查獲機關百分之四十。
(四)查獲案件有二個以上之協助查獲機關者,獎勵金應平均或協議分配之。
五、分配予主管機關之獎勵金分配比率如下:
(一)獎勵金每案二千元以上者,分配比率如下:
1、本府菸酒聯合稽查及取締小組召集人百分之五。
2、本府菸酒聯合稽查及取締小組副召集人百分之五。
3、主辦處長百分之十五、副處長百分之十。
4、主辦業務科科長百分之十五、承辦人員百分之四十五、協辦人員百分之五,無協辦人員時,分配承辦人員百分之五十。
(二)獎勵金每案未逾二千元者,全數按前款第四目比率分配予主辦業務科人員。
六、第三點及第五點獎勵金之分配以主管機關查獲或移送主管機關之日起至行政處分確定之日之任職人員為限,如有前後任按任職期間月份比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