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特殊教育法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二、目的: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身心障礙學生受教權及教師人力資源合理分配,並發揮特殊教育資源整合之功能,特訂定本原則。
三、原則:
(一)以教育部特教通報網路之身心障礙學生人數為依據,考量合理師生比暨實際特殊教育資源整合需要,規劃增減及調整班級。
(二)依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及特殊教育諮詢會評估特教資源差異性建議規劃設班。
(三)各類特殊教育班之設置,應以行政區域為原則,避免特教資源集中少數地區,以均衡建構特教支持系統。
(四)提供最少限制與就近安置為原則,以多元化的學習方式提供特教服務。
四、特殊教育班級服務對象:經本縣鑑輔會審議通過之身心障礙學生及疑似身心障礙學生。
五、服務區域劃分依本縣行政區分為五區:
(一)金城區:金城國中、中正國小、賢庵國小(含垵湖分校)、古城國小、金城幼兒園。
(二)金寧區:金寧中小學、金鼎國小、湖埔國小、古寧國小。
(三)金湖區:金湖國中、金湖國小、開瑄國小、多年國小、柏村國小、正義國小。
(四)金沙區:金沙國中、金沙國小、何浦國小、安瀾國小、述美國小。
(五)烈嶼區:烈嶼國中、卓環國小、西口國小、上岐國小。
六、特教班級服務人數,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第三條附表一及第四條附表二規定:
(一)集中式特教班:
1. 國中階段:每班不超過十二人。
2. 國小階段:每班不超過十人。
3. 幼兒園階段:每班不超過八人。
(二)分散式資源班、各類巡迴輔導班:
1.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
(1)國中階段:每班不超過二十四人。
(2)國小階段:每班不超過二十人。
(3)幼兒園階段:每班不超過三十人。
2.資賦優異特殊教育班:
(1)國中階段:每班不超過三十人。
(2)國小階段:每班不超過二十四人。
3.學校及幼兒園應逐年調整班級人數及教師編制,至遲於下列期限內,符合規定:
(1)幼兒園:一百二十年八月一日。
(2)國小、國中:一百十七年八月一日。
七、調整原則:學生計算以每學年第一學期安置學生數為計算參考基準,以利下學年度調整。
(一)集中式特教班:
學生數國中達七人、國小達六人,學前達五人之學校得設置。
(二)分散式資源班:
1. 學生數國中達二十人、國小達十五人之學校,得設置。
2. 學生數每增八人得增置教師一人,學生數國中達四十人,國小達三十六人之學校得增班。
(三)巡迴輔導班:依教育部特教通報網路之身心障礙學生人數評估設置。該學區需接受特殊教育服務學生數達三十人,得增班。
(四)特教班應以服務鑑輔會安置之特教學生為優先,疑似生之計算以二人視同正式生一人。
八、人力支援:
(一)集中式特教班:集中式特教班學生數低於本原則第六點第一款所示之標準人數三分之一者,應配合本府彈性調整人力,推派編制內特教教師一人進行巡迴輔導服務;或依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原則提供資源班服務模式;或由本縣於新學年度規劃教師跨校式特教資源服務。
(二)分散式資源班:
1.國中資源班學生數未滿十人之學校,應配合本府彈性調整人力,推派編制內特教教師一人,並由本府於新學年度規劃教師跨校提供特教資源服務。
2.國小資源班學生數未滿十五人之學校,應配合本府彈性調整人力,推派編制內特教教師一人,並由本府於新學年度規劃教師跨校提供特教資源服務。
九、本府得依近五年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人數實際現況,調整班級員額。
十、跨校集中式特教班、分散式資源班推派支援教師,其支援工作項目依本府學前暨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巡迴教育實施計畫規定辦理。
十一、本府將於每學年度開學前,依學校集中式特教班、分散式資源班之特教生人數調查表,召開「特殊教育班教師人力跨校支援服務協調會」(以下簡稱協調會),依協調會決議統一作業分派巡迴輔導支援教師服務學校及學生。
十二、已達特殊教育班級增減班或調整標準之學校,由本府函知學校後,依據本原則逕予提案或調整師資人力。
師資人力調整方式得依本縣特教生實際就學需求及資源合理分配原則,衡酌辦理跨區服務,或依本原則第八點進行調整。
十三、本原則奉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