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管金門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主要財源係由金門縣縣庫(以下簡稱縣庫)予以撥補,基於總資源有限及各部門資源配置之合理性考量,並使年度賸餘款之處理有所遵循,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
當年度賸餘:係指當年度之基金來源收入決算數與基金用途支出數(含決算數和保留數)之差額。
(二)
以前年度賸餘:係指以前年度留存本基金可供運用之賸餘款。
三、當年度賸餘,依下列規定辦理留存或繳回:
(一)
本府教育處當年度賸餘,留存本基金,由本府教育處統籌管控。
(二)
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當年度屬用人費用之賸餘,應繳回縣庫。
(三)
學校當年度非屬用人費用之賸餘,區分為經常門及資本門:
1.經常門留存學校。
2.資本門:
(1)工程項目(購置土地、興建土地改良物、擴充改良房屋建築及設備):由縣庫撥補支應者,賸餘全數繳回。
(2)設備項目:賸餘依預算來源比例繳回。
3.保留款賸餘:於執行完畢年度依前目原則辦理。
四、各學校動支基金餘額之方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配合年度預算編列期程,納入預算方式辦理。資本門設備預算依核定項目,應由學校相對編列一定比例之配合款。
(二)年度進行中,因業務需要須於預算外動支者,應依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等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若有超支併決算或補辦預算之需求,應報經本府核准後併入年度決算辦理。
(三)經本府核定之資本門計畫若需辦理調整,且調整額度為金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應先函報本府核定。
五、繳回縣庫和支用賸餘款作業如下:
(一)俟當年度決算作業完成後,所屬學校應依第三點規定,分別計算繳回縣庫和留存之金額,函報本府核定。
(二)學校填報分基金留存、非留存項目數據之正確性,列入次一年度核定預算之參考。
(三)應繳回縣庫之金額,原則以減撥未來年度縣庫撥補分基金預算方式辦理。
(四)為符合行政院核定各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若扣減數致縣庫撥補基金額度低於該數額,則差額撥補至教育處分基金統籌運用。
(五)留存學校基金餘額下限,為本府主計處設算之各校概算業務費基本額度。減撥後低於該額度部分,不予扣減。
(六)留存各分基金之金額,供作未來各分基金用途之財源。
(七)本府得視基金運作情形、各年度實際決算情形及學校節流效果等因素,評估調整留存項目及支應賸餘款之作業方式。
六、一百零七年度以前滾存各分基金之賸餘,仍留存於各分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