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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7: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109年度寺廟設置空氣污染減量措施及附屬設備補助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4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環空字第1090026266號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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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為因應本縣民間習俗或宗教節慶活動,如中元普渡、神明聖誕、廟宇醮慶需大量燃燒紙錢與燃放鞭炮,減少祭祀行為所排放之空氣污染物,茲補助本縣寺廟購置環保金爐及污染減量設備,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本縣轄內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立案之寺廟。
三、申請時間:自公告日起至109年11月30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四、請款時間:自公告日起至109年12月15日止,應於年度內完工驗收,並檢具購買憑證辦理核銷。
五、各項補助項目:
(一)新設環保金爐:依污染改善計畫書所列第二項「環保金爐規格說明」辦理審核,補助金額為總購置費用45%,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40萬元為限。
(二)新設金爐污染防制設備:依污染改善計畫書所列第三項「金爐污染防制設備規格說明」辦理審核,補助金額為總購置費用45%,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40萬元為限。
(三)增設金爐附屬設備:補助對象須已申請第一款或第二款補助者為限,且須屬於維持或輔助金爐正常操作之必要設施。依污染改善計畫書內容所列第四項「增設金爐附屬設備」辦理審核,補助金額為總購置費用45%,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15萬元為限。
(四)修護環保金爐及金爐污染防制設備:因自然損耗或意外事故致設備故障,所需維修及更換零組件之修護費用,依污染改善計畫書內容所列第五項「修護環保金爐及金爐污染防制設備」核定補助,補助金額為總維修費用45%,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5萬元為限。但尚於保固期內之維修支出,則不予補助。
(五)環保禮炮機:補助金額為機器購置費用45%,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2萬元為限,每年度每間寺廟申請補助以1次為限,且須於本補助計畫公告後購買始同意補助。補助範圍僅限於機器本體,其他設施(如推車、字幕燈等)均不予補助。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補助項目,環保局得視寺廟環保金爐及其污染防制設備設置效益情形,評估是否核予補助。
六、申請文件:請填妥所需文件於公告期間內向環保局遞交或郵寄,收件日期以郵戳日期或現場收件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一)新設環保金爐、金爐污染防制設備:
1.申請書(附件一)。
2.紙錢焚燒污染改善計畫書(附件二)。
3.寺廟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4.信徒執事或董事會、管理委員會、理監事會等會議紀錄影本,提案興(整)建具污染防制設備之環保金爐,並就現有金爐現況說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5.同意書(同意供週鄰住家、神壇使用)。
6.土地同意使用證明。(申請設置用地須為寺廟所有或已獲土地所有人同意並出具同意書)。
7.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申請日期為準3個月內校發)。
(二)增設金爐附屬設備:
1.申請書(附件一)。
2.紙錢焚燒污染改善計畫書(附件二)。
3.寺廟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修護環保金爐及金爐污染防制設備:
1.申請書(附件一)。
2.紙錢焚燒污染改善計畫書(附件二)。
3.寺廟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4.原設備保固書。
(四)環保禮炮機:
1.申請書(附件一)。
2.寺廟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產品安全檢驗證明文件或廠商切結書正本。
七、撥款作業:請依各補助項目檢具下列文件辦理請款作業。
(一)新設環保金爐、金爐污染防制設備:
1、完工驗收證明。
2、支用經費明細表。
3、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或收據。
4、撥款同意書。
5、匯款帳戶影本。
6、保固期至少1年之保固證明(須含操作手冊)。
7、環保金爐排放管道檢測報告結果,污染物排放須符合下列標準:
  (需由環保署認可之檢測機構出具並符合排放管道排放標準。)
(1)粒狀污染物排放管道標準<250 mg/Nm3或粒狀污染物周界排放標準< 500 μg/Nm3
(2)SO2 < 300 ppm。
(3)NOx < 250 ppm。
(4)CO < 500 ppm。
(二)增設金爐附屬設備:
1、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或收據。
2、撥款同意書。
3、匯款帳戶影本。
(三)修護環保金爐及金爐污染防制設備:
1、完工驗收證明。
2、支用經費明細表。
3、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或收據。
4、保固證明。
5、撥款同意書。
6、匯款帳戶影本。
7、維修紀錄及佐證照片。
(四)環保禮炮機:
1、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或收據。
2、撥款同意書。
3、匯款帳戶影本。
4、實機正反面照片各一張。
前項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載明廠商之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申請環保禮炮機補助,於核定補助函送達之日起1個月內,由環保局派員查驗實機,符合者始同意撥付補助款項,未符合者則予退件。 
八、經核定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撤銷補助資格或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一)無法依所提計畫書之預定施工期程或核准之展延期限完成工作進度。
(二)經查有虛偽買賣、偽造變造不實之情事,予以撤銷補助資格並追繳補助款,必要時追究法律責任。
(三)補助之環保金爐及金爐污染防制設備設置完成3年內,環保局將不定期派員查核操作情形,倘設備逕自拆除或閒置未操作者,得視違反情節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