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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11 06: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國民教育階段學校資賦優異學生重新安置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4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150014729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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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金門縣國民教育階段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各類資賦優異學生(以下簡稱資優生)重新安置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資優生,指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通過,接受資優教育服務之學生。其他直轄市、縣(市)鑑定通過,且經鑑輔會追認者亦同。

三、資優生經鑑定通過後,自願放棄安置資優班或終止接受資優教育方案者,原就讀學校得視需要提供一般性輔導或校內特殊教育諮詢服務;已放棄資優班安置者,不得再申請重新安置資優班。

四、資優生申請重新安置,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經安置一學期後,有顯著適應困難,經學校通知家長並召開個案會議,且研修輔導計畫,謀求補救,仍難以改善者。
(二)縣內戶籍轉移遷居轉校者。
(三)其他直轄市、縣(市)資優生申請安置於本縣學校資優班者。
(四)其他特殊情況,由各校送本府提報鑑輔會審議。

五、資優生申請重新安置流程如下:
(一)申請人應透過原就讀學校檢附申請表(如附表一)及相關資料,向重新安置學校提出申請。
(二)重新安置學校特教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完成審查後,應將前款各項資料,送本府鑑定安置小組審議,並提報鑑輔會追認通過後始得重新安置。
(三)為保障學生受教權益及身心調適,學校得先行妥善處理轉班或轉校事宜,並提供相關服務,但仍應依前二款規定辦理後續審查程序。

六、於資優生申請重新安置期間,原安置學校應先將學生個案及相關輔導資料移轉予重新安置學校,以利持續輔導;並完成通報系統異動程序。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