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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0: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國民教育階段學校資賦優異學生重新安置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4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 1090027594 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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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金門縣國民教育階段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各類資賦優異學生(以下簡稱資優生)重新安置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資優生,指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通過安置於資賦優異特殊教育班(以下簡稱資優班)之資優生。
三、資優生申請放棄安置資優班後,不得申請再重新安置資優班。
資優生放棄安置資優班後,就讀學校得視其需要申請特殊教育方案服務。
四、資優生申請重新安置條件如下:
(一)經安置一學期後,如發現有顯著適應困難,學校經通知家長並召開個案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本府及專家學者出席,且研修輔導計畫,謀求補救,仍難以改善者,或依其他法令規定得申請重新安置者,始得申請重新安置。
(二)縣內戶籍轉移遷居轉校學生,可申請重新安置。
(三)其他特殊情況由各校送本府提報鑑輔會審議。
五、申請重新安置流程如下:
(一)申請人檢附申請表(如附表一)向原安置學校申請,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查通過,檢附相關資料提報鑑輔會審議。
(二)外縣(市)轉入之資優生需檢附申請表(如附表一)向預擬重新安置學校提出申請,經該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查通過,並檢附戶籍資料、原縣(市)鑑定資料及原安置學校之資優生個別輔導計畫等資料,提報鑑輔會審議。
六、經鑑輔會審議通過校際重新安置者,原就讀學校應提供重新安置學校有關學生個別輔導計畫及相關輔導資料,以利重新安置學校持續提供個別輔導,並至通報網辦理異動事宜。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