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
(一)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1條。
(二)
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
二、
緣起及目的
有鑒於身心障礙者受到先天或後天因素,導致身心機能障礙而無法自行照顧生活起居,必須由家屬照顧看護。但長期的照顧壓力,除影響家庭的生活作息,更影響整體生活品質。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是提供身心障礙者家屬在照顧身心障礙者感到疲累時,或是家屬臨時有特別事故無法照顧身心障礙者時,能適時獲得人力協助,減輕照顧上的壓力及負擔,並可增加照顧者與其他家屬成員互動,及增加被照顧者參與社會活動的機會。
三、
主辦單位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四、
協辦單位
依當年度本府簽約單位提供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五、
服務對象及資格
(一)服務對象:
身心障礙者家庭內主要照顧身心障礙者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以下簡稱家庭照顧者)。
(二)服務資格:
1.
經評估主要照顧者臨時或短期無法繼續照顧,需他人照顧者,可提出申請。
2.
身心障礙者及家庭照顧者符合下列規定者,家庭照顧者始得接受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1)
家庭照顧者未接受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喘息服務。
(2)
家庭照顧者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
(3)
身心障礙者同一時段未接受日間及住宿式照顧服務或居家照顧服務。
(4)
未聘僱看護(傭)。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聘僱之外籍看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家庭照顧者得接受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不受未聘僱看護(傭)之限制:
甲、
無法協助照顧身心障礙者持續達三十日以上。
乙、
無法協助照顧領有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身心障礙者僅與外籍看護工同住、主要照顧者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與身心障礙者共同生活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其中一人亦為身心障礙者。
丙、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
(三)
服務應就個案進行家訪,評估是否符合服務對象,若經評估不符本服
務對象,而申請人確有本項服務之需求,所需服務費用由申請人自行
負擔。
六、
服務方式
(一)
臨時照顧服務:每日服務時數在12小時以內,服務未滿1小時以1小時計;服務方式為居家式、社區式或機構式服務。
(二)
短期照顧服務:每日服務時數超過12小時,服務未滿1小時以1小時計,連續受托日不得超過14日;服務方式為居家式或機構式服務。
(三)
服務型態:
1.
機構式照顧:以受補助單位為機構式照顧服務場地,以住宿式照顧方式提供短期照顧服務,機構式照顧相關之規定標準依各機構入住規定辦理。
2.
居家式照顧:受補助單位委派專業人員至有需要之身心障礙者家中,提供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3.
社區式照顧:將身心障礙者送至服務員家中或社區中特定之服務場所接受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七、
申請應備文件及服務流程
(一)
應備文件:
1.
申請表。(附件一)
2.
戶口名簿影本。
3.
身心障礙者證明正反面影本。
4.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無則免附)
(二)
服務流程(附件二):
1.
需要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者,需於七個工作日前備妥文件向受本府申請。
2.
當年度已提出申請評估者,不需重複填寫申請表,僅需於七個工作日前致電本府預約使用服務。
八、
服務內容
(一)
協助膳食:臨時照顧僅提供餵食協助;短期照顧提供餵食協助、烹飪協助或代購外食。
(二)
簡易身體照顧服務:協助如廁、換尿布、翻身、拍背、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個人清潔。
(三)
臨時性之陪同就醫。
(四)
其他符合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精神之項目。
(五)
本服務不包括到學校陪讀、訓練、到機構照顧或接送之服務。
九、
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補助基準:
1.
臨時照顧服務1小時新臺幣280元。
2.
短期照顧服務1日新臺幣1600元。
3.
交通費:1趟次補助新臺幣100元。
4.
農曆春節期間(除夕至初三),每小時(日)給付價格費用調整為2倍,民眾自負額需負擔加成部分,由本府補助。
(二)補助額度:
1.
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每人每年360小時為補助上限。
2.
交通費:每人每年12趟次為補助上限。
(三)服務使用者部分負擔比率:
1.
服務使用者部分負擔金額以給付價格依比率計算,若有小數點無條件捨去,並由服務單位提供服務後收取。
2.
負擔比率:
福利身分別
|
服務使用者部分負擔比率
|
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
|
0%
|
領有本縣核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
5%
|
一般戶
|
16%
|
十、
經費來源及撥付
由中央補助款及本府編列預算支應,依受委託單位按季檢據向本府申請。
十一、預期效益
強化並落實身心障礙者全面關懷,推展社區化服務照顧模式,使身心障礙者
家庭得到臨時及短期的支持性服務,紓解家庭照顧者的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