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本標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各款及第三項規定之合法建築物,且其申請重建基地位屬本縣都市計畫第二種住宅區及第三種住宅區者,適用本標準。
第3條
依本條例申請重建,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其建蔽率得酌予放寬至百分之六十:
一、基地毗鄰道路寬度達四公尺。
二、基地毗鄰道路寬度未達四公尺,自計畫道路、現有巷道或永久性空地退足四公尺後建築,且退縮空間配合周邊道路系統規劃。
依本標準放寬建蔽率之案件,應符合建築法令及都市計畫法令之退縮建築規定。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