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金門縣土地或建築物合法之使用,維持民眾生活環境品質,針對違反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九條案件,建立公平合理適當之行政裁量,減少裁罰爭議及促成行政目的之達成,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法之案件,得視違規行為對社會治安、公共安全、環境秩序安寧之危害情形,區分為情節重大案件、特定行業案件及一般行業案件,其定義如下:
(一)情節重大案件:指警察機關提報屬情節重大並經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或經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之違規場所。
1.查獲有妨害風化(俗)移送法辦紀錄之營業場所。
2.查獲有經營賭博行為經移送法辦紀錄之營業場所。
3.查獲負責人或從業人員,販賣、持有、提供或容留、媒介他人販賣、吸食毒品之營業場所。
4.現場有鬥毆案件經移送法辦紀錄之營業場所。
5.擅自變更地形地貌面積達一公頃以上者。
6.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重大案件者。
(二)特定行業案件:指視聽歌唱業、三溫暖業、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飲酒店等行業及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
(三)一般行業案件:指前二款以外之違規場所。
前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係指該違規行為或土地使用分區主管機關。
三、本府為執行本法第七十九條違反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罰鍰處分,訂定統一罰鍰基準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