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減輕縣籍國軍人員年度體格檢查經費負擔,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金門縣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體格檢查地點為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以下簡稱金門醫院)。
四、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設籍本縣滿五年國軍人員(含編制內聘僱人員)。
五、金門醫院辦理本要點體格檢查,每年度按每人次各項檢查項目向本局報價,經雙方預定當年度體格檢查費用。
體格檢查補助金額按前項體格檢查費用補助之。但實支金額未達前項費用,按實支金額補助。
六、國防部軍醫局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提列次一年度體檢補助員額數。
七、為加速作業流程,補助金額由金門醫院於每年十二月前,檢具正式公文及以下相關文件代為向本局申請補助:
(一)收據正本。
(二)補助對象印領清冊。
八、已依本要點申請體格檢查補助費用者,不得重複依金門縣政府補助自費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申請補助。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