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原則依村里節電大車拼評比及獎勵作業要點第七點第三款規定訂定之。
二、本原則之承辦單位為金門縣政府建設處(以下簡稱建設處),執行機關(單位)為金門縣政府民政處(以下簡稱民政處)及金門縣各鄉(鎮)公所(以下簡稱各公所),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建設處:辦理獎勵金發放行政作業費用預算編製、請款及撥款及賸餘款繳回事宜。
(二)民政處:督導各公所執行獎勵金事宜。
(三)各公所:獎勵金執行及核銷事宜。
三、獎勵金由建設處函請各公所掣據請款後統一撥款,並副知民政處。
四、獎勵金不得作為設備及投資等資本門支出,支用項目原則如下:
(一)辦理轄內村里民參與節能教育推廣參訪活動或課程。
(二)辦理轄內社區有助於節電改善及推廣事項。
五、各公所獎勵金核銷採就地審計方式,另應設立經費專簿、歸檔經費動支簽呈及相關資料,並配合原始憑證查核事宜。
六、獲獎勵金之村(里)辦公處應於獎勵金額度內,擬具獎勵金執行計畫,報請各公所核定後執行;各公所應於所轄村里執行完成後彙整執行情形(附件一)函報民政處備查。
七、各公所應於民國一0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完成獎勵金之支用核銷,檢具經費結算明細表(附件二)函報建設處辦理結案;如有結餘款項,並應辦理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