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本縣建築物興建完竣後申領使用執照竣工查驗、建立合理及一致性之標準,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建築工程完竣後申請使用執照時,不違反建築法令相關規定並符合下列標準者,得備具竣工圖一次報驗:
(一)建築物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主要設備容量者。
(二)同一使用單元內之隔間(但不得妨礙防火區劃或防火避難設施)、外觀形狀、門窗或開口位置如有調整或更動。
(三)建築物之陽台、花台、露台、屋簷及雨遮,其面積尺寸變更不涉及建築法令或建築面積增減。
(四)建築物屋頂突出物之面積不變,僅為非主要構造、形狀或高度變更(但其高度限制不得超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1項第9款規定),不涉及樓梯之垂直淨空距離及防火避難安全之原則。
(五)建築物設計之停車空間位置或數量變更,不涉及用途面積增減者,且符合都市計畫法或建築技術規則第五十九條規定應設置之法定停車空間規定。
(六)無障礙停車位其位置變更應符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七)法定空地植栽綠化面積調變或位置更動者。
(八)建築物設備容量未變更,僅變更設備品牌或位置者;污水設備容量增加,而設備品牌或位置變更;污水設備容量減少,但仍符合法令規定者;原核准為預鑄式汙水處理設備變更為接入地下汙水管線系統者。
(九)建造執照原核准之起造人名冊、地號、建築物用途、樓地板面積及工程造價明顯筆誤者,得在使用執照申請書內敘明更正事項及原因。但其建築物樓地板面積及工程造價如有增加時,應依建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補繳納規費,並於領取使用執照前繳交完畢。
(十)綠建築設計中外殼節能、綠化、保水、綠建材之內容位置或數量變更,其設計檢討符合規定。
三、本縣建築物申領使用執照竣工查驗事項如下:
(一)公共設施
1、周邊道路、周邊路燈、公共排水溝及周邊行道樹如因施工造成損壞應予以原樣修復,並取得所在地鄉鎮公所出具之公共設施查驗證明書。
2、面前道路
(1)計畫道路已開闢及現有巷道已完成瀝青混凝土或混凝土及其他材料路面者,應依原材質清理及整修妥善,但原材質已停產,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2)計畫道路為未開闢完成者,應施設U型溝並鋪設三.五公尺或四公尺寬之瀝青混凝土或混凝土路面接至已開闢或現有計畫道路。
(3)基地內因面臨現有巷道退縮之範圍,應以瀝青混凝土或混凝土路面施作完成。
(4)私設通路或基地內通路應施作完成。
3、基地範圍內排水溝應建造完成,並引入公共排水溝且均應確實疏通。
(二)建築物周邊環境、排水及污水處理設備:
1、建築工地廢棄物、搭蓋之圍籬、遮板、鷹架、模板、支撐及工寮等及同一宗建築基地內空地之樣品屋應拆除並將現場環境整理清潔。
2、法定空地不得留置鋼筋並應整理清潔。
3、核准圖說設置有污水處理設備者,應安裝完成。
4、施工中使用鄰地時,應視同建築基地範圍整理清潔。
(三)建築物位置及主要結構
1、建築物位置應與原核准圖說相符(以放樣基準點查驗)。
2、建築物平面尺寸及高度應與原核准圖說相符。
3、建築物之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版及屋頂結構應與原核准圖說相符。
(四)消防、避雷設備:
1、防火區劃及防火門窗按核准圖安裝完成。
2、避雷設備應按核准圖說安裝完成。
3、消防設備應取得消防安全設備竣工審查同意函。
(五)建築物昇降設備應安裝完成,並應取得檢查機構檢驗合格證明文件。
(六)防空避難設備包括防火門窗、鐵爬梯及緊急出口應設置完成。
(七)停車空間:
1、室外停車空間及出入車道應鋪設瀝青混凝土、混凝土、建造執照標註之材質或類似代用品且車位範圍及編號應予劃線標明。
2、室內停車之車位範圍,應按核准圖編號並漆繪完成。
3、機械停車設備之機件應安裝完成並取得檢查機構檢驗合格證明文件。
(八)建築物立面:
1、建築物立面應依核准圖說標示之外表飾材完成,核准圖說未標示飾材者,應以粉刷、噴漿或塗料等方式完成外表修飾(以下簡稱粉飾),並檢附竣工圖說。
2、門框、窗框應安裝完成,窗台高度並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之規定。
3、不得違規開窗或以木板等非防火材料封窗,如違規開窗者應依核准圖說材料復原或符合防火時效規定之外牆材質封閉。
4、建築物外牆防火間隔,應以符合防火時效規定之外牆材質施作,不得以非防火材質之材料施作封閉。
(九) 內部空間及地坪:
1、屋頂、樓梯間、門廳、牆壁、車道等公共設備飾材應依核准圖說完成。
2、分戶牆及防火區劃牆應依圖說完成。
3、一樓室外地坪飾材應依核准圖說完成。
(十) 建築物留設之天井
1、留設之天井應依核准圖施工並粉飾完成且不得留置鋼筋。
2、天井地面應壓實整平。
(十一)陽台或女兒牆高度應符合規定,且構造應符合堅固之安全原則。
(十二)樓梯淨高自踏階鼻端起算應達1.9公尺以上,且扶手應符合堅固之安全原則。
(十三)騎樓地坪及其天花板應依核准圖說舖飾完成,核准圖說未標示飾材者,應完成粉飾。
(十四)基地遭鄰房佔用者已處理完畢。
(十五)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備依本府無障礙設施設備勘檢表查驗完竣。
(十六)建築物隱蔽部分之性能、材料及按圖施作等由監造建築師、承造廠商及專任工程人員負責。
四、開放空間及法定空地,其綠化工程或基於都市設計(金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許可審查要點及規範)審議之相關設施應施工完成。
五、都市設計或金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許可審查要點及規範審議案件,其立面材料、立面色彩及法定空地使用情形(含鋪面)等應依核准圖說施工完成或依審議規範檢討免變更設計之竣工圖說。
六、建築物查驗時應依下列規定檢附照片:〈沖洗相片或彩色雷射列印〉
(一)建築物立面應將建築物整體拍照(含騎樓與人行道關係)。
(二)各立面照片如與鄰房相鄰接或共同壁使用者,應將鄰房一併拍照。
(三)屋頂突出物、天井、夾層、室內通道,防火門窗、停車空間、避雷針、昇降機、特殊設計部份應一併拍照。
(四)面前道路、排水溝、人行道如有損壞者,經修復後並檢附照片備查。
(五)依第五點規定應施工完成之綠化工程及審議之相關設施應依核准圖編號依序拍照。
七、建築工程如造成鄰房(地)損壞者,應依金門縣建築工程施工損壞鄰房事件爭議調處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八、申請使用執照時,監造人或其從業人員(應出具福建金門馬祖地區建築師公會核發之當年度從業人員證)、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親自出席會同。監造人或其從業人員因故無法到場時,應委託開業建築師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