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辦理金門縣資源回收工作,補貼本縣回收部分回收管道較不暢通之資源物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本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為執行機關。
三、本要點補貼項目、金額及回收方式如下:
(一)廢日光燈管:補貼金額為每公斤新臺幣四元。回收方式詳如附表。
(二)廢燈泡:補貼金額為每公斤新臺幣四元。回收方式詳如附表。
(三)農藥廢容器(瓶身需標示有回收標誌):補貼金額為金屬類每公斤新臺幣二十元、玻璃類每公斤新臺幣十元、塑膠類每公斤新臺幣二十元。回收方式詳如附表。
四、回收者如未依前點相關規定辦理,環保局得不予認證補貼。
五、實施日期自本要點生效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六、於前點規定時間內,回收者可持回收證明向環保局申領補貼金額,逾期視同放棄。
七、年度補貼預算如用罄時,環保局得適時停止補貼作業。
八、本要點於執行中若有未盡事宜時,得隨時檢討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