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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11 07: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建造執照核發時程控管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建管字第1070106292號 函
法規體系: 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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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為達到建造執照審查核發期間確實控管,以利相關申請案件核發時程之公平與透明,特制訂本作業原則。

貳、核發許可時程

建築執照審查經由本府受託單位接收申請案件後,於隔周統一掛件並副知本府,視同已向本府掛號。受託單位於掛件後,進行案件行政與技術協助檢視,於當周將所有案件檢視完畢,並彙整通過案件送本府進行後續審查及核發作業。

申請案件於完成掛號後,相關核發許可時程依建築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應於十日內審查完竣,合格者即發給執照。但供公眾使用或構造複雜者,得視需要予以延長,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參、超過許可程之處理規定

一、申請案件及相關承辦人造表管控,每周更新未結清案件以及辦理進度,並於「金門縣政府建管便民服務資訊網」確實更新審核結果,以利民眾查詢追蹤案件審核進度。另申請案件與本府公文管控流程建接,以增加案件進度與時程列管之掌控。

二、案件會辦外單位時,於「建築管理資訊系統」中明確填列會辦時間及回文日期。會辦期間由承辦人定期向會辦單位追蹤案件辦理情形,並回報進度管控表彙整人員,以利案件辦理時程掌控。

三、依建築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經本府審查後,對於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案件,認為不合建築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者,將其不合條款之處,詳為列舉,依第三十三條所規定之期限,一次通知起造人,令其改正。未於期限內改正完成者,則由起造人自行辦理退件,或由本府以公文辦理退件,於案件缺失改善完成後,重新送件本府受託單位辦理掛件申請。

四、每年度彙整各承辦人之建造執照核發時程控管程效,列為年終人員考評參考依據。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