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本辦法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金門縣政府。
第3條
本辦法之申請人資格規定如下:
一、本縣建築物之所有權人。
二、建築物所有權人為二人以上者,應有建築物所有權人逾半數之同意,並推派一人為代表。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第4條
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其額度規定及總樓地板面積認定方式,依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第5條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三、建築物所有權人為二人以上者,應檢附建築物所有權人逾半數之同意書。
四、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第6條
其他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補助之相關事宜,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7條
申請人提送之申請文件有欠缺,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第8條
申請案件有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第六條各款規定之情形者,不予補助;已核發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一部或全部,並追繳補助費用。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