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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6: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一百零七年輔導金門地區旅館業室內裝修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5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觀業字第10700310921號 令
法規體系: 交通旅遊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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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縣合法旅館經營者更新室內裝

潢,俾減輕銀行貸款利息之負擔,以提供旅客優質住宿環境,提昇住宿服務品質,依據「金門縣觀光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施行期間: 即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申請期間:即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四、申請對象:

  ()依「旅館業管理規則」第四條規定,領取本府核發旅館業登記證之

      旅館業,以其負責人或其事業之負責人為申請人申請本貸款利息補

      貼。

  ()暫停營業之旅館業,應依「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申報

      復業並經核准者,始得提出申請。

  ()旅館業如有歇業或旅館業登記證經註銷者,不得提出申請。

五、裝修計畫書審查:

    申請本要點之利息補貼前,應先檢附旅館室內裝修計畫書(含計畫期間工期及進度表、計畫施作內容及範圍、預算金額、經營能力及預期效益),本府得派員現勘訪視其經營現況及需求,並經審核符合申請條件,於簽報縣長核定後,發給同意函。

六、通過第四點、第五點之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貸款利 

    息補貼:

  ()金門地區旅館室內裝修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書。

  ()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旅館業登記證。

  ()金融機構核准貸款之貸款證明書。

  ()切結書。

前項文件如有欠缺,經本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該申請案不予同意補貼。

七、貸款利息補貼額度:

    每件申請利息補貼最高以總核貸金額新臺幣二千萬元為限; 補助範圍除室內裝修外,尚可包括室內陳設,但不包括藝術品。

八、提供利息補貼措施:

  ()補貼利率:參照交通部觀光局「獎勵觀光產業升級優惠貸款要

  點」,按年利率補貼百分之一點五,其餘由業者負擔。但貸款利息低 

  於百分之一點五時,以實際貸款利率補貼利息。

  ()補貼期間:自核准日次月起連續計算,貸款利息補貼最長以五年為

  限;其餘期間貸款利息由業者自行全額負擔。

九、本府得不定期派員查訪申請計畫執行進度。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撤

    銷原核定補貼:

  ()與裝潢修繕計畫不符或未依原核定之計畫執行,但經本府核准者不

  在此限。

  ()逾期繳納本息達二個月者。

  ()經營不善或因其他原因致停業、歇業、解散。

  ()旅館業之負責人變更,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營業行為涉違反重大違規情事者。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金門縣觀光發展基金」預算支應。

十一、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府定之。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