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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1.10 20:5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手語翻譯暨同步聽打服務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6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060044315號 令
法規體系: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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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本縣聽覺或言語功能障礙縣民參與公共事務,以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之機會,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未涉及私人商業之各類翻譯服務需求,得向本府提出申請,依申請對象不同區分如下:

  ()單位申請:本縣各級公務機關及所屬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

  ()個人申請: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聽()障者或合併聽()障之多重障礙者及其家屬。

三、服務項目:

  ()公務機關學校所舉辦之重大政策會議、公聽會、記者會、研習及活動。

  ()警政、司法偵查、交通事故處理、獄所等臨時性相關服務事項。

  ()門診醫療、諮詢、就業、勞資爭議、家暴、稅務、財務糾紛等或具影響個人權益、生命安全等事件。

  ()參與相關身障福利團體(機構)辦理福利、文化、休閒、體育活動、新聞、資訊等對外公開不收費之研習或活動。

  ()其他必要性之服務且經本府核定者。

四、受理申請單位:本府社會處。

五、申請程序:

()一般性服務申請:申請人(單位)應於申請服務日前三天填寫「申請表」檢附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申請服務事由相關證明文件,以傳真、電子郵件或郵寄等方式,送交本府審查。

()夜間、緊急或突發性服務:如警政交通事故、重大醫療案件得隨時提出申請,其他案件由本府視人力及申請事由審查是否派遣服務。

()本府應於接獲申請三日內回覆申請結果。

  ()完成手語翻譯(同步聽打)服務後,申請人(單位)應即確認服務時數並簽章,同時填寫服務滿意度調查表回傳本府。

六、應注意事項:

  ()夜間服務僅限緊急、突發性事務。

  ()本服務不接受長期性之申請。

  ()申請人(單位)申請服務項目、內容、時間有任何變動,應提前通知本府。

  ()申請人(單位)應詳細評估所需服務時間,如因現場突發狀況而須延長服務時間者,請洽本府處理,不得任意要求手語翻譯人員留駐。

  ()手語翻譯(同步聽打)服務人員應由本府審視狀況派任,申請人(單位)不得指定。

  ()本服務之地區以金門縣為限。

七、提供手語翻譯服務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