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推動金門縣低碳島計畫,鼓勵民眾淘汰機車及新購買電動二輪車,並配合辦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淘汰二行程機車及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辦法」加碼補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金門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縣環保局)。
三、本要點所稱機車係指二行程機車與四行程機車。
四、補助條件如下:
(一)一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車籍資料登記於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之機車。
(二)於補助期間內完成機車報廢及回收手續,並(或)新購電動二輪車者,但僅報廢四行程機車而未新購電動二輪車者,不在此限。
(三)新購之電動二輪車車籍資料必須登記於本縣。
(四)本要點各項補助種類、金額、條件及須檢附之文件等,請參閱附表一、二。
五、補助期間如下:
(一)自一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一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購買發票日期為準。
(二)申請補助者應於一零七年一月十日前向本縣環保局提出申請,收件日期以收件戳章日期為準。
六、相關限制及說明如下:
(一)新購及換購電動二輪車合計每人以補助一輛為限。
(二)受補助之電動二輪車僅限於金門地區使用,且二年內不得轉讓或運離本縣,如違反前述情形並經查證屬實者,將由本縣環保局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三)獨資、合夥或法人購置電動二輪車需事先經本縣環保局核准,惟補助數量不以一台為限。
(四)公務機關、國內製造商及其經銷商所購買之電動二輪車不予補助。
(五)為推動烈嶼零碳島旗艦計畫,本要點有關淘汰機車換購電動二輪車部分,於一零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前保障二百輛補助額度供設籍於烈嶼鄉申請人提出申請,其後未滿名額釋出。
七、欲申請成為本縣認證之電動機車經銷商者,應檢附下列文件送本縣環保局審核:
(一)申請表(附表三)。
(二)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營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輕型電動機車車型、售價及電池保固資料。
(四)前款電動機車於本縣之維修據點資料。
審核方式按評分規則評分(附表三、附件四),得分合計八十分以上者始成為本縣認證之電動機車經銷商,經認證之電動機車經銷商將不定期公布於本縣環保局網站。
八、申請補助者應參照附表二,依所申請之補助種類檢具相關文件,除淘汰二行程機車補助申請逕向本縣環保局提出,餘交由新購電動二輪車之經銷商或電池交換系統商彙整後,再由電動二輪車製造商、經銷商或電池交換系統商轉送本縣環保局提出申請。
前項證明文件之內容、簽名及核章應清晰可辨。
九、新購電動二輪車車主與汰舊機車車主若非同一人,除填具申請表,應另檢具由前述二人共同簽署之保證書(如附件六)後,再由新購電動二輪車車主提出申請。
十、本要點各項補助款經審核通過後,淘汰二行程機車、淘汰機車換購電動二輪車、新購電動機車鋰電池部分將電匯申請人;車電分離方案電池交換費則將核撥予電池交換系統商。前述費用撥付之手續費將逕由補助款中扣除。
電池交換系統商應提供申請補助者之電池交換次數報表供本縣環保局查核,提前解約者,以三個月為一期追繳已領之補助款,未滿三個月者以三個月計。
十一、申請補助者所檢附之文件若有不實造假情事者,本縣環保局將追繳已領之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