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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4: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都市更新合法建築物存記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8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建都字第1050058057號 令
法規體系: 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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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利都市更新事業於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前,更新單元內應行拆除或遷移之合法建築物(以下簡稱建築物)得先行拆除或遷移,以加速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維護公共安全及增進公共利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建築物所有權人或都市更新實施者,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前,欲先行拆除或遷移更新單元內應行拆除或遷移之建築物,得向本府申請核發存記許可文件。但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法院爭訟案件及爭議案件之建築物不得申請。
存記申請分兩階段辦理,兩階段通過後始核發存記證明文件,各階段辦理方式如下:
(一)第一階段:建築物拆除前申請人應檢附本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資料向本府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發給同意函。
(二)第二階段:建築物拆除後檢附本作業要點第七點規定資料報送本府,經審查通過後核發建築物存記證明。
三、依本作業要點辦理存記後之建築物,參與都市更新得以未拆除或遷移前之狀態適用都市更新條例同意比例核算、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及金門縣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之有關規定。
四、申請人申請存記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切結書。
(三)建築物全體所有權人同意書。
(四)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建築物地籍套繪圖。
(五)舊違章建物清冊、占有他人之舊違章建物清冊。
(六)現況測量成果圖:記載基地內建築物之位置、結構、樓層及面積計算等內容。
(七)簡易綠美化設計。
(八)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由主管建築機關公告限期拆除或強制拆除之建築物,免附前項第三款同意書。
第一項應備具之申請資料不全或不符規定者,經本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五、申請存記之建築物,經本府書面審查及現場會勘確認建築物現況情形後,核發同意函。
六、申請建築物拆除工程,應依建築法之拆除管理相關規定作業程序由申請人自行辦理。
七、申請人應自同意函發給後六個月內,檢具建築物拆除及基地綠美化前後對應照片等相關資料,報送本府審查後核發建築物存記證明。申請人未能於期限內檢送資料,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展期,展期之期間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以二次為限。
前項建築物拆除及基地綠美化審查不合格者,經本府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駁回其申請。
八、依本作業要點支出之簡易綠美化工程相關費用,於辦理都市更新時,不得認列為共同負擔。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