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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1.10 23: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一百零六年度中度及重度失能者交通接送委託服務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060001049號 令
法規體系: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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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行政院1051219日院臺衛字第1050037149號函核定「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106-115年)」。

(二)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一百零五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

二、目的: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中度及重度失能者,藉由交通接送而能使用長期照顧各項服務資源(以乘坐輪椅者為優先服務對象),並解決其搭乘一般交通運輸工具之困難,維護其行的權益。

三、申請單位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政府機關團體。

(二)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

(三)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四)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團體。

(五)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小客車租賃業。

四、受託單位應提供之服務內容:

(一)服務對象:實際居住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依金門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照顧管理專員到宅評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且為中度、重度失能者(以乘坐輪椅者為優先服務對象);並以設籍本縣縣民為優先。

1.六十五歲以上身體功能失能者。

2.六十五歲以上僅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失能且獨居者。

3.五十五歲以上身體功能失能之山地原住民。

4.五十歲以上至六十四歲身體功能失能之身心障礙者。

5.五十歲以上失智症患者。

6.五十五至六十四歲失能平地原住民。

7.四十九歲以下失能身心障礙者。

8.六十五歲以上僅IADL失能之衰弱 (frailty)老人。

(二)服務範圍:住家至醫療院所(或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間交通接送,起點或訖點必須在本縣境內。

(三)服務時間:

1.自週一到週六上午七時起發車為原則,視需要彈性調整。

2.如遇天災等特殊狀況,經本府發布停止上班或上課時得停駛。

(四)服務內容:交通接送以接送失能者就醫及至日間照顧服務中心或長期照顧服務場所接受服務者為限。

(五)服務方式:秉公平、公正及公開原則接受民眾預約申請用車。

1.預約訂車及查詢服務時間:每日上午八時起至下午五時止。

2.預約方式:以電話預約訂車為主,聽障及喑啞者得以傳真預約。

3.訂車請於用車日前七日起至前一日下午五時止,向提供服務單位以預約專線電話、傳真或直接至櫃台洽詢訂車。

4.預約服務時間、地點更改或取消服務預約須向提供服務單位提出取消或更改申請。

5.臨時叫車方式:

1)臨時叫車方式:臨時有乘車之需要時,請於搭車當日上午八時起至下午五時止,向服務提供單位洽詢臨時叫車。

2)臨時叫車搭乘時間:每日上午八時卅分起至下午五時卅分止。

3)使用限制:每人每日僅可訂來回各一趟次(如自付費用,得依提供服務單位載運能量不受來回各一趟次之限制)。

4)車輛依約定時間到達接送地點經等候逾十分鐘民眾尚未到達,需先以電話連絡,並向提供服務單位報備,始得離開。

五、委託期限: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六、委託步驟: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

七、受託單位得請領之項目及基準:

(一)營運費用部分:每一輛每年最高以新台幣七十五萬元計(實際金額依決標金額比率計算),其項目包含如下:

1.車輛費用:含車輛用油、維修保養、保險費、稅費、監理費用、修改或增加車輛設施費、車輛停車場站或執勤中所需停車費用。

2.人事費:含行政人員及駕駛員僱用、訓練、薪資與年終獎金。

3.業務費:含辦公室租金、辦公物品及水電、瓦斯等事務費。

(二)交通服務費:單趟最高補助九十五元,檢具覈實請領, 並以每人每月最多廿四趟為上限,(交通服務費收入用以支付營運費用)

八、委託服務費撥付方式

(一)委託服務費:依委託服務契約價金按季由受託單位先行掣據申撥,於次季第一個月檢附相關憑證向本府核銷。

(二)交通服務費:受託單位應於每月十日以前檢附上月受託單位行車日報表、使用者簽名領款收據,並依照本府會計程序有關規定辦理核銷。惟每年十二月份之委託費用應於十二月廿五日前檢據辦理核銷。

九、委託單位與受託單位之任務:

(一)委託單位:

1.負責委託程序、委託業務之監督及查核。

2.按期將委託款項撥付受託單位。

3.每季由本府考核人員針對「使用者滿意度」、「行車安全」、「車輛維護率」、「政策配合度」及乘客反映事項辦理定期及不定期之考評,於考核成績報本府核備後列為本委辦費用付款之依據。

(二)受託單位:

1.接受本府之監督。

2.廠商應依本案合約規定為車輛、工作人員及搭乘人員投保。

3.委託程序完成後,應依所定工作計畫辦理,並於委託期間內完成應辦事項。

4.受託單位應依本府同意之計畫提供服務,不得擅自將委託業務全部或部份移轉或以其他名義交予第三人辦理。

5.受託單位若有服務內容與工作計畫不符等情事,並經委託單位通知限期改善,屆時未改善者本府得解除或終止合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十、計畫之行車日報表、使用者簽名單、營運報表等行政表格由受託單位依實際需求設計經本府核備後使用;其他事項詳如本案內其他文件。

十一、經費預算:由衛生福利部補助及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