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金門縣105年度環境保護基金預算辦理。
二、目的:因應民間習俗或宗教節慶活動(如中元普渡、神明聖誕),民間需大量燃燒金銀紙錢,補助寺廟設置金爐污染防制設備,以免造成空氣污染及影響環境衛生。
三、補助對象及資格:
(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合法登記立案之寺廟。
(二)已設置焚燒紙錢用金爐但無任何污染防制設備。
(三)新設環保金爐與維持正常操作之必要附屬設備。
(四)環保金爐及污染防制設備(含附屬設備)之修護費用。
(五)申請設置用地為寺廟所有或土地所有人出具同意書。
(六)同意供週鄰(住家、神壇)使用。
四、補助方式:請依下列補助項目,檢附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提出
(一)新設環保金爐或污染防制設備補助:
1.申請書(附件一)。
2.紙錢焚燒污染改善計畫書(附件二)。
3.寺廟登記證影本。
4.信徒大會(或董事會或管理委員會或理監事會等)會議紀錄影本(提案興(整)建具污染防制設備金爐,並就現有金爐現況說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5.同意書(同意供週鄰【住家、神壇】使用)(附件三)。
6.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申請日期3個月內校發)。
(二)新設金爐附屬設備補助:
1.申請書(附件一)。
2.紙錢焚燒污染改善計畫書(附件二)。
(三)環保金爐及污染防制設備(含附屬設備)修護補助:
1.申請書(附件一)。
2.紙錢焚燒污染改善計畫書(附件二),詳述維修原因及項目。
3.原設備保固書。
五、補助申請期程:自公告日起至105年11月30日止,並應於年度內完成結案請款。
六、補助金額及審查作業:
(一)新設環保金爐及污染防制設備補助,依污染改善計畫書所列第二項「環保金爐設備說明」或第四項「污染防制設備說明」內容辦理審核,補助金額為「環保金爐購置經費」或「污染改善經費」總購置費用45%,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50萬元為限。
(二)新設金爐附屬設備補助,申請寺廟須符合已設置環保金爐或相關污染防制設備者為限,並依污染改善計畫書內容所列第三項「環保金爐附屬設備說明」核定補助,補助金額為總購置費用45%,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15萬元為限。
(三)環保金爐及污染防制設備(含附屬設備)因自然損耗或意外事故,所需維修及更換零組件之修護費用,依污染改善計畫書內容所列第五項「設備維修紀錄」核定補助,補助金額為總修護保養費用45%,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5萬元為限。但設備尚於保固期間內之操作維修費用,則不予補助。
(四)補助申請依本縣環境保護局收件字號順序辦理,至補助期限屆滿,不再受理。
(五)補助機關得依寺廟金爐設置效益評估是否核予補助。
七、完工驗收:經核定補助之申請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辦理請款作業
(一)完工驗收證明
(二)設備維修紀錄,與維修前、維修後照片等資料。
(三)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
(四)領據(附件四)。
(五)設備保固書(至少1年保固期)。
(六)金爐排放管道檢測報告結果,污染物排放須符合下列標準:
(需由環保署認可之檢測機構出具並符合排放管道排放標準。新設金爐附屬設備及相關設備修護補助案,免附本項文件。)
(1)粒狀污染物排放管道標準 < 250 mg/Nm3或粒狀污染物周界排放標準 < 500 g/Nm3。
(2)SO2 < 300 ppm。
(3)NOx < 250 ppm。
(4)CO < 500 ppm。
(七)操作手冊。
(八)補助款撥入帳戶。
(九)撥款同意書(附件五)。
八、經核定補助者有下列情事,得撤銷補助資格或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一)無法依所提計畫書之預定施工期程或本縣環境保護局核准之展延期限完成工作進度。
(二)檢附之證明文件經查有不實造假情事,得撤銷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三)於補助之污染防制設備設置完成3年內,本縣環境保護局得不定期派員查核操作情形,倘設備拆除或閒置未正常操作者,得追繳已領之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