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民宿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特色民宿項目之認定,以輔導特色民宿之合法經營,特訂定本要點。
二、 特色民宿之申請,須符合民宿管理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三、 申請特色民宿認定者,應備具相關文件,向本府申請。
四、 本府為辦理特色民宿之審查工作,設「金門縣特色民宿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審查委員九人,由秘書長擔任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相關主管單位及專家學者擔任。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委員一人代理主席,但委員不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五、 本會審查案件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 主任委員於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及學者專家列席會議,列席人員並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二) 認定及審查作業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認定合格,且總平均七十分以上為審查合格。
(三) 本會委員行使職權遇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或承主任委員之命迴避之。
(四) 審查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及出席費。
派兼人員因職務異動,應派(聘)接任人員遞補本審查委員會委員。
六、 有關申請特色民宿之相關配套說明如下:
(一) 本會認定評鑑特色民宿之項目及標準如「金門縣特色民宿評審表」,且應具備下列二種以上之特色項目:
1、 建築特色。
2、 生態或景觀特色。
3、 休閒農漁牧特色。
4、 文化文史特色。
5、 配合政府發展地方觀光產業(活動)特色。
6、 經營者特色。
(二) 申請人應於申請書具體述明符合之特色項目,並將相關佐證資料或其他必要之文件提報本府審查。
(三) 經本會審查結果未通過者,半年內不得就同一案件提出申請。
七、 審查委員會議視實際需要,得請申請人列席說明,申請人亦得主動申請簡報說明;必要時,並得進行實地查證。
八、 申請人檢送之文件須補正者,本府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其申請不予受理。
九、 如依本要點申請特色民宿,經委員會審查通過特色民宿認定案之特色項目,由本府通知依民宿管理辦法繳交設立登記證照費,並依繳款收據申領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事宜。
前項如民宿經營者經營事實與原審查通過特色民宿之特色項目規定不符者,經本會委員通過,將特色民宿變更成一般民宿,其民宿換發登記證之證照費,依民宿管理辦法相關法規辦理。
十、 本府為輔導特色民宿之申請,得設置輔導小組協助之。
十一、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視實際需要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