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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7: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一百零五年度節能輔導改善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環空字第1050029626號 令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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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為執行金門低碳島低碳樂活推動計畫、烈嶼零碳島旗艦計畫,協助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轄內具備減碳潛力或特色之場所等,執行節電、節水或減廢等具體減碳措施,以減少溫室氣體之排放,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執行機關為金門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三、輔導對象為本縣轄內企業、機關、學校。
四、申請、輔導時間及方式:
(一)  申請期間為自公告日起三十個日曆天內,遇假日順延至上班日,逾期不受理,環保局將於申請期間截止後二至三週內公佈輔導名單。
(二)  輔導期間為於環保局公布輔導名單後二個月內。
(三)  遴選方式為由申請單位備齊本要點第五點所列文件,於申請期間內以臨櫃方式向環保局提出申請,環保局將依遴選項目及權重詳如表一進行評分,總分最高者優先輔導,並由環保局統一辦理後續改善作業。
五、改善金額及數量:
(一)  企業單位每一輔導案申請金額以不超過改善經費百分之四十九為限。
1.金門本島之受理改善件數以十五件為限,另備取五件,且每一輔導案申請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2.烈嶼鄉之受理改善件數以五件為限,另備取五件,且每一輔導案申請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3.環保局得依視實際情況調整受理件數或改善經費用罄為止。
(二)  機關及學校單位僅提供節能改善輔導,不提供改善經費。
1.受理件數以五件為限。
2.必要時,環保局將參照歷年各機關、學校四省專案執行成效,擇定用電大戶或較具減碳潛力之單位進行輔導。
六、符合輔導對象者,可自申請期間內備齊下列文件,向環保局提出申請,本要點提供之改善類別及項目詳如表二。
(一)  申請書。
(二)  委託書。
七、申請流程:
(一)  受理申請階段為環保局受理申請書並經遴選通過後,將電話與申請單位聯絡,排定現場輔導時間。
(二)  現場勘查階段為環保局現場輔導後,將提出改善報告書予申請單位,由申請單位依報告書建議內容,擇定具改善意願之項目後,回傳改善項目同意書,後續由環保局統一辦理改善作業。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