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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2:1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一百零五年度輔導旅館業申請星級旅館評鑑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觀業字第10500053311號 令
法規體系: 交通旅遊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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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國際星級認證趨勢,輔導地區旅館業提昇經營品質,爭取星級旅館評鑑佳績,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期間: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五日起至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獎助對象:
向本府申請登記,取得旅館業登記證之旅館業。
四、獎助項目及標準:
(一)輔導星級旅館評鑑現場診斷:
1、輔導專家於輔導期間之出席費、往返金門交通費由本府支付,其獎助經費標準如下:
(1)出席費:每名輔導專家每天新臺幣二千元。
(2)往返金門交通費:實支實付。
2、本府並得視需致贈輔導專家每人紀念品乙份。
3、每一申請案,申請輔導天數以不超過三天兩夜為原則,申請輔導專家以不超過二人為原則。
(二)星級旅館認證獎勵金:
1、獲交通部觀光局核發星級旅館評鑑標識,依含評定之星級核發獎勵金如次:
(1)四星級(含)以上:新臺幣二百萬元。
(2)三星級:新臺幣一百萬元。
(3)二星級:新臺幣二十萬元。
(4)一星級:新臺幣五萬元。
2、本年度申請獎助,但其後年度始取得交通部觀光局核發之星級旅館評鑑標識,其星級旅館認證獎勵金視當年度預算另行檢討核定。
 
 
五、申請「輔導星級旅館評鑑現場診斷」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有意改善現有營業狀況並申請星級旅館評鑑者,應由旅館業者先行依據星級旅館評鑑項目自評,並規劃星級目標後,以旅館業負責人為申請人,填妥「輔導星級旅館評鑑現場診斷申請表」(附件一),並檢具申請書規定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現場診斷(初診)。
(二)申請初診並由專家出具診斷意見及星級目標之具體建議,於改善期間或完成改善後,填妥「輔導星級旅館評鑑現場診斷申請表」,並檢具申請書規定文件,向本府申請現場診斷(複診)。
六、申請「輔導星級旅館評鑑現場診斷」審查作業程序:
(一)提送之申請文件,由本府採書面審查之。經審查通過後,由本府函覆知照。
(二)輔導專家未能於預計輔導日期辦理現場診斷時,應以書面向本府說明理由,經本府認可者維持獎助,未經本府認可者取消獎助;如逾預計輔導日期未辦理現場診斷且未以書面向本府說明理由者,視為放棄獎助。
七、獎助經費請撥、審查及撥款程序:
(一)輔導星級旅館評鑑現場診斷:
旅館業應於輔導行程結束後二週內,填具「輔導星級旅館評鑑現場診斷獎助經費申撥表」(附件二),並檢具申請表規定文件,向本府請撥獎助經費,由本府書面審查無誤後,核撥補助款項至旅館業銀行帳戶。
(二)星級旅館認證獎勵金:
獲交通部觀光局核發星級旅館評鑑標識之旅館業,填具「星級旅館認證獎勵金申撥表」(附件三),並檢具申請表規定文件,向本府請撥獎助經費,由本府書面審查無誤後,核撥補助款項至旅館業銀行帳戶。
八、經費來源及額度:
(一)獎助經費由本府相關經費支應。
(二)獎助經費之總額,以年度預算額度為限;年度預算用罄時,將視情形檢討再覓經費繼續執行之可行性。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