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旅行社包機擴增航空運能,爭取旅客來金門旅遊,拓展金門地區觀光市場,特訂定本要點。
二、 實施期間:即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視經費核定情形辦理)。
三、 獎助對象:指營業處所位於金門,且為金門縣旅行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公會)所屬會員,包機招攬旅客來金門之旅行社。
四、 本要點所稱「包機招攬旅客來金門」:係指由旅行社向航空公司租包非定期航班飛機載運旅遊團體來金門旅遊,且須在金門地區停留住宿一夜以上者。
五、 獎助項目及標準
(一) 境內包機
1. 春節期間(105年2月8、9、10日):同一行程每人最高獎助搭乘旅行社包機費用新臺幣捌佰元。
2. 常態性(非春節期間):同一行程每人最高獎助搭乘旅行社包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 境外包機
1. 包機費用之獎助,以每來回架次申請,獎助額度依下列規定計算;每架次包機,客座數高於140座,旅客數未達100人者,不予獎助。客座數140座以下,載客率達七成者,得依旅客數比例核給。
(1) 非大陸地區之包機,獎助額度每來回架次新台幣20萬元。
(2) 大陸地區之包機,獎助額度每來回架次新台幣14萬元。
(3) 以包機一架次搭配定期航班者,包機費用之獎助額度,依上開規定額度二分之一計算。
六、 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旅行社應於預定包機招攬旅客來金旅遊前,先向公會提出旅遊團體人數、預定來金旅遊日期等需求,由公會協調各旅行社旅遊團體包機航班以增加載客率,經公會審核後於旅遊團體來金前一個星期函轉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獎助(依申請順序核定):
(一) 獎助申請表(附件一)。
(二) 旅行社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三) 旅行社登記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 旅遊團體行程安排(含住宿安排)說明文件。
(五) 預計來金門之旅遊團體名冊(含姓名、國籍、身分證字號、護照或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號碼、出生年月日等資料)(附件三)。
七、 審查作業程序
(一) 公會於旅遊團體來金前一個星期函轉旅行社申請之文件,由本府視個別情形採書面或召開會議審查之。審查結果,由本府復知公會及旅行社知照。
(二) 旅行社未能於預定抵達日抵達、或更改住宿地點時,均應以書面向本府說明理由,經本府認可者維持獎助,未經本府認可者取消獎助;如逾預定抵達日未抵達且未以書面向本府說明理由者,視為放棄獎助。
八、 獎助經費結報應備文件:
旅行社應於旅遊團體離開金門後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送本府核撥,逾期者不予補助:
(一) 請撥獎助經費申請表(附件二)。
(二) 受領獎助經費統一發票或領據(附件四)。
(三) 租包飛機證明文件。
(四) 航空公司出具之艙單(內應含機型航班實際起飛時間及人數)。
(五) 實際行程(含住宿安排)說明文件。
(六) 住宿合法住宿設施經費支出憑證影本及旅宿業通報表(應由住宿設施蓋章確認)。
(七) 實際來金門之旅遊團體名冊(附件三)。
(八) 相關支出憑證結報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九、 奬助查核
(一) 本府得定期或不定期採書面或實地方式查核,查核時應就其申請旅客來金人數及實際入住住宿合法住宿設施點等資料,詳實核對是否確實依原申請計畫執行,並請旅行社提供旅遊人數及飛機包租航班數據,做為衡量評估依據。
(二) 經查如有不符原申請計畫者,不予補助。或以不正當行為或虛偽之證明、憑證、陳述而領取本補助金者,應返還已補助之金額,並自發現日起當年度不得再申請本補助。
十、 經費來源及額度
(一) 獎助經費由本府相關經費支應。
(二) 獎助經費之總額,以年度預算額度為限;年度預算用罄時,將視情形檢討再覓經費繼續執行之可行性。
十一、 本要點經簽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